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97号指导案例非法经营罪70万判几年,公司非法经营谁有责任.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引起了广泛关注。非在流转过程上下工夫,多一道流转过程,收入额多一道,各有比率限制的费用可扣除范围增大。或可虚拟出部分费用,如将资产由公司借款给个人买下,由公司租赁个人资产,无形增加租赁费用。或利用委托收付款等方式。
非法经营罪,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规制的犯罪行为涉及了现代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市场参与者在没有足够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的红线。
就同时加大了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之前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上升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上面的案例已经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替你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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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出现既有非法利益的驱动,又有合法经营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维持经营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对于前一种犯罪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对于后者铤而走险的行为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金税三期系统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效率与准确性,企业经营者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
既大连长兴岛,就是一个非常不错地区,针对成品油企业,13年持续稳定的好政策,既解决成品油经营范围、危化证资质的问题,又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很高比例的扶持,办理方便快捷,让企业可以拥有一家属于你自己的公司,无需挂靠,最主要的是安全、合法的经营,及时回款并开具柴汽油增值税发票。
那么,作为企业家、经营主,怎样判断自己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如何避免被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涉猎而承担刑事责任?
本期文章,陈晓薇律师团队将一一为您详细解答。
在笔广顺农化将草甘膦原药卖给B市华欣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C市华睿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公司”)以及D市华锦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广顺农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欣公司、华睿公司及华锦公司再将草甘膦原药卖给第三方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业态的创新突破,市场上各类经营模式、经营手段百花齐放。然而也诞生了诸多在法律框架之外铤而走险的刑事案件,如上海的“高利贷非法经营案”,吉林的“带头大哥777案”,新疆的“黑开发商案”,北京的“倒卖奥运门票案”、“买卖人体器官案”、“买卖人骨案”、“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并出售牟利案”、“超越经营范围销售神龙数码卡案”等等。这些案件中的行为,最终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按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广顺农化先后18次向华欣公司、华睿公司及华锦公司三家公司虚假销售草甘膦原药合计6,598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7份,价税合计金额1.576,992亿元,税额18,142,385.80元。
法律也给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法广顺农化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7份,税额18,142,385.80元,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5份,税额17,139,867.3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例如在1995年首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就已经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在于:“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拉走,由于刑法条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作出了简单描述,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因此,有人把本罪简单理解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行为犯)。这种观点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之初比较流行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有2000年后,有学者开始发出质疑,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结果犯或危险犯。例如2003年,张明楷在其著作《刑法学》中,主张“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其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2004年3月,陈兴良在《法商研究》
那么,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是擅自进行国家限定或禁止的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罪来自原投机倒把罪,该罪为上世纪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自1997年刑法修订,将非法经营罪自投机倒把罪分离以来,除传销与倒卖文物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单独成罪外,至今仍有23类行为被各司法解释明确归为非法经营罪。
反是否存在资金回流与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不是必然的对应关系。虽然有些虚开行为会出现资金回流,但现实社会中会产生资金回流的情况很多,如货款往来、资金拆借、退货退款等。从逻辑上看仅根据资金回流也不能必然推导出存在虚开发票。因此,资金回流最多是认定本罪的一个线索
二、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罪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为本案中,广顺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之间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从资金流向上看,资金以“货款”的名义在涉案三个公司之间流转,表面上形成资金回流。但是,不能因此认定广顺公司及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目前,我国专营物品主要包括八类(或有遗漏),具体如下:
行从主观上看,广顺公司及王某开具发票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贷款,并非偷逃国家税款。从客观上看,涉案三家公司开具的发票形成闭环,每个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都如实缴纳了增值税。下游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恰恰是上游公司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另有关于基金、外汇、与POS机业务单独规定:质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顺公司及王某、苏某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为了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的一种环开行为,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应按骗取贷款罪论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数都伴随着逐利目的。但是本罪在认定的时候不以实际是否获利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即便最后并没有获利,也可构成本罪。
杀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孟凡生的行为构成逃税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单位益枞荣公司构成逃税罪,建议判处罚金;被告单位益枞荣公司、被告单位兰顿公司、被告人孟凡生和被告人张辉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本院对益枞荣公司
4.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在《刑法》中罗列出了4个方面的行为,该行为均是应当经过批准而未获批准的情况,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同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益枞荣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孟凡生。被告单位兰顿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辉。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孟凡生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益枞荣公司先后购买北京亿唐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北京正农尚谷物资有
四、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任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并均于当期在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合计金额1990723.08元,合计税额338422.92元,价税合计2329146元。经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益枞荣公司2015年度应追缴税额为838065.83元(含应追缴增值税338422.92元),2015年度应缴纳税款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中关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现总结如下:
《刑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益枞荣公司和兰顿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孟凡生和张辉经预谋后,由益枞荣公司为兰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621152.15元,合计税额615595.78元,价税合计4236747.93元。兰顿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于当期至税务机关抵扣税
陈晓薇律师团队查找了近几年的刑事判决案例,经营业务多种多样,获利有大有小,量刑也有严有宽。现将各类典型案件整理如下:
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已经涉及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很多在一般人眼里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销售美瞳、pos帮助套现的行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之间的量刑差距也非常大。涉案金额与获利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判处刑罚较轻。在律师的帮助下还可争取缓刑(杜某某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缓刑);对于涉案金额非常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判处的刑罚是非常重的。
则税款,且逃税的利益归于益枞荣公司,根据刑法规定逃税罪可以由单位实施,故此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孟凡生系益枞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策划并实施了该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还应当追究其实际经营人孟凡生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益枞荣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孟凡生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本罪为兜底罪名,但实践中也有很多在法院判决无罪及检察院阶段不起诉的情况。陈晓薇律师团队也对此进行了查找:
五、陈晓薇律师团队提醒
非法经营罪作为一项“兜底罪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
其二其实际经营人孟凡生及张辉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益枞荣公司及被告人孟凡生同时构成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孟凡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孟凡生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
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不断成熟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上必定存在一些虽有不当,却并无恶劣影响的经营行为,将其统归于非法经营罪也并非唯一解,也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院将“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作为指导案例,也是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对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判罚应谨慎,以防刑事打击扩大化。
物,告单位兰顿公司退赔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并缴纳了罚金,挽回其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兰顿公司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有悔罪表现并通过兰顿公司积极退缴税款及罚金,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故依法对张辉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辉的辩护
虽如此,目前已有23类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可以预想在非法经营罪未被废止之前,还会有更多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那么,企业家、经营主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法有序的进行市场交易,规避法律风险呢?陈晓薇律师团队特提出以下建议:
的汽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
1.遵纪守法,对明显非法暴利说“不”
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每一个参与人要时刻牢记遵纪守法,个体户及公司都要按照注册时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暴利业务,要主动说“不”。
其三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接到相关部门通知,董事长黄作庆先生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孙树玲女士被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因涉嫌虚开发票罪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公安机关相关书面文件。公司正在进一步核实信息
2.及时请教专业法律人士
遇到超出经营范围外、亦不知是否违法的业务,或者是新形态业务,一定要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及时请教,出具该业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不知法而犯法”不能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
害人张江、潘忠、郁兵、杜林菊、潘德华、施晴愉等供货商货值人民币2659509元的电动工具,在河南郑州、洛阳等地低于进货价销售套现。其间,高某某先后支付部分货款及退还部分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89994元,实际骗得货值人民币1269515元的电动工具。高某某套现后,部分用于偿还以前拖欠其他供
3.积极处理,将危害影响降到最小
货商2016年7-12月期间,大古物流通过朱亚宾、王保玉、王彪三人共取得北京xx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xx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北京xx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北京xx隆丰商贸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38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8,246,829.04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4,301,956.31元。大古物流已
如果经营行为确实违法,则应当及时弥补。《刑法》规定,只有当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时,方构成犯罪。如果确实涉嫌犯罪,参照历年来的不起诉决定书(如永丰检刑不诉[2018]29号案坦白、积极退赃免除刑罚、长双检刑检刑不诉,[2018]26号案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不起诉),此时应在律师帮助下自首、坦白、退赃,尽量减少乃至消除不良影响,争取避免刑事追责。
第五于2017年1月自行申报转出其中2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662,634.70元。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证实,大古物流接受并抵扣的38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北京xx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xx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xx辉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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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大古物流与上下游58家企业的资金结算方式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电汇两种。大古物流与35家上游企业、19家下游企业共背书162份银行承兑汇票。经发行银行证实,其中73份银行承兑汇票未签发、73份银行承兑汇票无上下游购销企业及大古物流背书记录,涉及金额301,885,000.00元。经查,银行电汇结算方式中,户名为王春光的账户先将资金汇款给下游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下游企业再将资金打入大古物流账户,大古物流以货款名义将款项汇给上游企业,上游企业收到资金后将款项集中打入北京京升泰洋贸易公司后,再汇款至王春光个人账户。大古物流向20家上游企业支付的121,055,234.29元中有89,435,290.07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向14家下游企业收到的129,587,418.08元中有92,700,000.00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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