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据表现形式是否具备合法性?
要求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证据表现形式:证据收集时间地点是否载明,主持证据收集活动的侦查人员,如笔录的制作人、见证人、物证的持有人、扣押人等等是否签名,证据收集制作固定保全运输送检等过程是否合法等等。
3.取证手段是否具备合法性?
又笔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上进行检索,在2014年至2018年的五年期间,一共有1672份虚开发票罪案件的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为1331份,不起诉决定书为341份,不起诉率为25.61%。
取证手段:“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是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等宪法权利取得的证据,所以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法庭调查程序是否具备合法性?
本上图表是虚开发票罪案件在2014年至2018年的分布情况,从图表可知,除了2014年的案件数量是94起以外,2015年至2018年的案件数量都在300起以上,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2016年,一共537起,其次是2018年的367起。预计在“打骗打虚”的大背景下,2019年虚开发票罪的案件数量
法庭调查程序:不用多说,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经过举证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可以成为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
这里大致跟大家讲下,后面对于具体的证据类型会有更加具体详细的质证讲解。
当然,上图表是相应年份中虚开发票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其中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多的年份也是2016年,一共116起,其次是2018年的112起。但是,以不起诉率而言,2018年的不起诉率是最高的,为30.51%,而2016年的不起诉率仅为21.6%。
2 证明力
指某项证据能够证明某项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能力,某项证据能够证明多大程度。证明力问题,其实就可以对应到真实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需要法官根据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来做出认定。
并笔者也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做了相应的数据分析,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是江苏、浙江这两个省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灾区。那么,虚开发票罪案件数量会如何分布呢?虚开发票罪案件是否还会“青睐”于江苏、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