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刑事证据的质和证 【上】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2 | 6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2 为辩护阶段做足准备
为了但是在虚开发票罪中是否需要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实践中不考虑主观目的和是否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认为虚开发票类犯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具有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的抽象危险性,则可以认定虚开发票罪。
      很多律师在辩护的时候还在不断的援引证据,还在不断强调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非常浪费时间,而且法官听了会烦。辩护阶段应该是,通过前面的法庭调查,已经能够基本排除哪些证据的适用,能够认定哪些事实,否定哪些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这些在法庭调查阶段是已经查明的。
实践中认为如果虚开普通发票认定为目的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无偿为他人虚开发票的情形普遍存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或是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一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当然,如果要强调某一证据的话,辩论阶段可以再次提及强调。除此之外,辩论阶段是仅就能否构罪、构成何罪、法律适用、量刑如何等问题进行概括性的陈述。

3 目前审判过程中的“你不质、我不理”的现状
再次,虽然开票方仅仅是为使他人逃、骗税的目的以外的目的,但是受票方取得虚开的发票存在逃骗税的可能,开票方也预见并接受这样的风险,应当认为开票方具备使他人逃骗税的目的。这是因为虚开罪是故意犯罪,此时开票方属于间接故意的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使他人逃骗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很多判决中都出现了你不提我不理的情况。之前我们团队在写非法经营的文章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每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列表,其中就找到了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竟然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我觉得不可能,所以查找判决5年以上的案例,竟然有相关判决。不找不知道,一找吓一跳,竟然有两份完全相反的判决。一份是直接说情节特别严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另外一份则说明因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做出明确,所以根据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这两个判决都是2017年、2016年的。
「法虚开发票的目的往往是作为成本和费用列支或通过报销等方式,偷逃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虚开发票罪中,行为人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包括两个犯罪行为,即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和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而且这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包容关系,即逃税罪不必然通过虚开发的行为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