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们认为王某某成立“自首”情节,同时符合犯罪较轻的情况,属于可免除处罚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免除对王某某的处罚。
四、王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谋取了利益,但其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妨害公务罪构成前提是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包括四个方面:执法主体适格、权限正当、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能否遵守法定程序,是被执行者直接判断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被执行者完全可以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并施以反抗。
近年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姚某甲系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判断程序合法性应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行者是否按规定向被执行者表明自己的特定身份,以及执行职务的目的,以证明执行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被执行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二是执行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步骤和期限开展活动,有无违反法定形式和法定期限的情形,以证明被执行者是否有质疑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合理理由。如果职务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即执行职务者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则对此类行为进行反抗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结合本案来看,公安对王某某实施的抓捕行为,公安执行职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
根据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欢、蓝雪梅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欢及其辩护人王路明、被告人蓝雪梅及其辩护人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