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许二人系同事关系。在执法过程中以及之后,他们均共同上班,共同共事。许某某帮助张某作证的可能性极高。最重要的是,从该两份言词证据来看,描述、用语均一字不差,可见,事先“串供”“排练”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3)张、许二人供述不符合常识、常理。
厦门的俊虹公司,发票无法使用,蓝雪梅遂找到陈欢希望重新开具发票。2017年6月23日陈欢通过网络购买了23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崇州市世顺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方为俊虹公司的假发票13份;销售方为崇州市子元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方为俊虹公司的假发票10份)
张某说:“因为我在抓捕他的时候看到他右手插在右侧衣服口袋里,我上前按住他手想控制住他插在口袋里的手,但就这个时候被他咬伤的”(卷2P37)。从这点可以看出,被害人在说谎。所以此前其陈述的先表明身份也值得怀疑。同样许某某:“当张某抓住他插在口袋里的右手想控制住他手时,被他咬破了”。分明是在配合张某,完全忽视了其脱离常识的问题。
(4)王某某的口供至始至终都表明,公安并未事先告知其警察身份,并且一再表示,如果知道是警察,肯定不会反抗,更不会咬。
从刑提供给蓝雪梅,票面不含税金额合计:2288388.29元,税额合计68651.65元,票面总金额合计:2357039.94元,并提供了两枚印文为“崇州市世顺建材有限公司”、“崇州市子元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给蓝雪梅,蓝雪梅将第一次开具的发票返还给陈欢,陈欢在系统
2017.1.19 8:53—10:17第4次讯问笔录:
问:你讲抓获的经过讲清楚。
两个中开具红字发票予以冲销。后俊虹公司发现蓝雪梅第二次提供的发票在税控系统中无法查询,怀疑系伪造的发票。蓝雪梅遂找陈欢质问,陈欢承认第二次提供的发票系伪造的发票,提供的印章系伪造的印章,并将收取的87400元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蓝雪梅。后蓝雪梅
答:2017年1月16日下午约2点左右,我在永兴路、育婴堂路附件的修车摊给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突然有几名男子把握按到,我气都透不过来,就咬了其中1个人,他们就打我了,打过我以后,他们说是警察,我就不反抗了。(卷2P15)
2017.2.9 8:48-9:30 第5次询问笔录:
恰好继续向陈欢索要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蓝雪梅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陈欢第二次提供给蓝雪梅的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其提供给蓝雪梅的两枚印章均系伪造的印章。2018年6月25日,陈欢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