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承认的人不多,但是也有承认的,他说我就想骗他的钱,这个人是属于比较笨的。如果不承认的话怎么看呢,就是你收到这笔钱之后你有没有挥霍,有没有奢侈消费。本来只能买得起班尼路,后来突然去买了一堆阿玛尼。这就跟你之前的一贯消费是不匹配的。还有就是你有没有拿了钱之后逃匿,拿了钱之后还是正常的工作生活,还是躲躲藏藏,切断一切联系,看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还有接下来我们读法条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签订之前我骗你什么的,那肯定不能构成。还有我跟你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如实告知的,合同签订完后我说了其他的你信了,那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读法条的时候一定要抓住这个事实,法律条文规定的事实要拎出来。骗取我们怎么解读呢?第一,我骗你了,第二,你相信了,第三,你交付了,第四,我取得了,这才是一个骗取的过程。不要看骗取两个字,是有四个环节的过程的。
答:合同但是,在实践当中,出售发票的一方可能会应购买一方的要求,填写发票金额、业务内容等,这样,“出售”行为与“虚开”行为就发生重合。在此情况下,究竟认定为是虚开行为还是出售行为,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基于非法出售发票的目的,而在出售过程中又
我现在代理的一个合同诈骗的案子,有一个点就是我虽然骗了,但是你没有相信。你没有相信的情况下把钱给了我,这个逻辑就有问题了。这个案子到时候再看结果,因为还是比较有研究空间的。为什么明知人是在骗他,还把钱给他了,因为这是国企的负责人,他知道人在骗他,但是在给钱一个小时内,要有巨额的回扣。这也就是说,骗是一方面,信不信是另一方面。交付这个财物,基于的目的对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读法条,一定要用到涵摄思维。
3.立场思维
本罪的进行虚开,一般应以出售发票罪处理;而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满足他人虚开发票的请求而有偿转让发票的,则应按照虚开发票罪来处理。当然,在这两种情况下,出售行为与虚开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在某一方面的行为不够定罪标准的情况下,应该采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办法来解决,如果两种
我们接下来看一下立场思维,立场思维对我们非常重要,特别是我们接案的时候。很多当事人找到我们后,说我现在有个什么事情,一讲说我这个能不能胜诉、或者能不能无罪,问的很直接。如果说这个当事人我不看好,我会跟他直接说,通过你描述的这个事情,全部的材料来看,如果你说的都属实的话,我基于这些判断你可能会输、你可能会赢、会多少多少年,一个非常简单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