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从监测人员黄某当庭证实原始记录报告出来后需经审批,找福州刑事律师,找福州好刑事律师。但本案中《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原始记录》载明的分析日期是2017年4月14日,而室主任宋某的签字日期却是2017年4月13日,审签日期早于分析日期,证据14系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只能作为监测机构对其监测中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不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不予采信,并认为据以作出113证据21中的询问笔录系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朱某的询问笔录,朱某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该份询问笔录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关于采样的问题,应综合本案予以认定。证据21中的现场照片客观、真实,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出席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培训讲座。我是本次培训的主讲人陈晓薇律师。同时,也是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益因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未设置专门的排污口,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所要求的在排污口采样不具可操作性,但采样需保证具有合理性及唯一性。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排水沟中所采水样有其他污水汇入,且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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