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刑事律师谈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30 | 8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次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是第二种情况,即接受被害人咨询及代理被害人报案的情况。

首先,需明确一个概念。我国刑诉法及公安、检察院规则里面对于控告、报案的定义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嫌疑人明确。
婚姻原审被告人杨某1认为,生产线有大小两条,大线没有污水排放,但大线产生的污水却检验出有锌,所以本案取样的小线检验结果过高不实,一审判决正确,系无罪。其辩护人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1.案发地是三类水质,抗诉机关混淆了水质与水域,不应适用水域标准;2.对于原始记录表的审签问题,审核人签字早于检测人员,检测结果缺少审核一环,仅以

本次分享的内容是包括控告和举报两种情况,统称为报案。

报案
至于绵阳市环境检测中心站的笔误说明,不能澄清问题;3.本案污染物的采样依法应在排放口,而不是距离排放口四五十米远的存在多个污水汇集的地方采样。本案采样点系环保局工作人员指定的两个位置,而不是由有检测资质的专业人员确定。而本案的采样点有来自其他如生活用水、农业的污水(清洗剂、农药均含锌),不能保证样本未被污染。本案涉案

报案的主体是被害人或第三人,报案能指出犯罪事实,但是证据材料相对薄弱,嫌疑人或者不明确。

举报
企业生产线有两条线,一条大线、一条小线,大生产线未使用磷化液,其产生的废水应当没有锌成分,但对应的检测结果有锌,证明主要收集磷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小生产线所对应的取样存在被污染被加重的现象。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水质与水域有区别,且黄某没有合格上岗的检测资格。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抗诉。

举报的主体是第三人,举报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但不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

 

一、报案书的撰写技巧

计应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用以证实本案排放污水中锌的超标程度的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第113号监测报告及说明等证据,因污水样本未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所要求的在排污口采样,存在样品被污染的事实,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送检材料的合法性,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用以证实本案污水排

1.报案书的思维逻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