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刑事律师谈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30 | 84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以,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真正的boss嫌疑人身份不明、去向不明的情况下,要去说服公安、检察院立案是非常难的。

毕竟律师代理刑事辩护业务远远大于报案业务,思维习惯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律师在撰写报案书时,就需要我们律师转换思维方式,打破原有的代理刑事案件的既有思维。
否定隐工场有关嫌疑人叶某文(男,47岁,普宁市南径镇人)、叶某春(男,48岁,普宁市南径镇人)、苏某辉(男,24岁,普宁市南径镇人)等3人被环保局执法人员带离现场进行调查,并于当天21时许移交普宁市公安局进行审查。

辩护工作用一个字“破”来总结,那么报案工作就要用一个字叫“立”来归纳。

其实有点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起诉状,构建一个证据体系,将待证事实呈现出来,也就是说把一个故事讲的圆满,听众、受众才能听的进去,才能信。只有信之后,也就是承办人员内心确信之后,才会立案,进而进行侦查。
对,如份开始分拣废旧电路板零部件,并将分拣出来的3吨多废旧二极管和三极管堆放在家中,2019年3月6日其将5700斤(2.85吨)废旧二极管和三极管运到该加工场加工的犯罪事实。另外,公安机关还在苏某辉家中查获1.085吨废旧二极管和三极管。

这里的报案书与原告的起诉状还有一点不同,就是原告起诉所用的证据等都是确定的,可以直接证明诉请事实的,而报案书则只能证明有很大概率的犯罪可能性。

实际中,不能将辩护的逻辑与报案的逻辑混淆,如果一味用辩护的逻辑,可能没有办法去说服自己,更不可能说服侦查机关了。

与伪当天14时许,在普宁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谢汉湖的组织部署下,在副局长连锡雄的带领下,普宁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联合环保局、南径镇政府开展执法行动,在南径镇林内村一铁皮屋内查处一废旧电路板加工场,现场查获废旧电路板零部件等物一批。工场有关嫌疑人

2.报案书的证明程度——较大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叶某文交代其于2018年12月份与另一在逃人员合资在南径镇林内村开办废旧电路板零部件粉碎、筛洗加工场;犯罪嫌疑人叶某春交代其于2019年3月2日受雇佣到该加工场负责粉碎、筛洗废旧电路板零部件工作;犯罪嫌疑人苏某辉交代其于2018年5月份开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