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推翻,非吸当事人原判5年实刑最终变更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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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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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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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相关阅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律师辩护)
今本文以“通过暗管排污”为例,说明行为人排放的物质性质(有毒物质还是有害物质),对行为人罪与非罪认定的影响。《刑法》第338条规定了“违法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4,黄冠群等人污染环境案。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酸液及污泥等危险废物,按规定,这些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但被告人黄冠群作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非法处置,在长江流域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长江经济带的发展,牵涉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又为中华民族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因此,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