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推翻,非吸当事人原判5年实刑最终变更为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01 | 5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以,不能单纯的讲能不能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需要律师对本案的全部证据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之后再确定!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多起在检察院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面觉得刑期太重反悔的案件。这些案件在陈律师团队的精细化辩护后,大部分都取得了减轻刑期的良好效果。
除了我办理过一个污染环境案件出现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形,企业经过环评并向正规的污染设施企业购买了处理污水的设施,但在安排调试的时候出现了超标排放的情况,最终被提起公诉,被要求追究企业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而当时环保部门过来取样的时候,是他们把设备安装起来的第七天,我
本案经过我们的专业分析,认为:


第一,根据家属的描述,本案的涉案金额可能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有大量重复投资的情形,以及挂单、转单的情况。因为还没有阅卷,鉴定意见中是否扣除并不清楚,但不排除未扣除的可能性。
在“从实过失说受到如下质疑: ( 1) 根据《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考虑到我国的立法现状,不能要求只有存在明文规定时才成立过失犯罪,但条文中至少应有“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玩忽职守”等说明过失犯文理根据的表述,而污染环境
第二,本案的主从犯认定也可能存在错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4年6个月有期徒刑,就可以看出,P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主犯。但是目前看来,P只是一个团队主管,该公司在上海有3个分部,跟P职务相同的主管共计近30余人,难道这些人都要被认定为主犯吗?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第三,从我们代理的大量非吸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团队主管(团队长)这种级别的,通常都会认定为从犯。
2着故意实施的不构成本罪,而是强调司法机关证明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即完成证明责任,相反,如果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则意味着对于过失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修八》以前尚能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而强调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今天,反而
因此,本案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存在合理理由,陈律师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本案。

家属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非法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本罪的法定刑极不协调,说明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5) 如果将本罪确定为故意,不仅与其七年的法定最高刑不相匹配,而且达不到降低入罪门槛、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修法目的; ( 6) 由于故意与过失之间具有规范上的层级关系,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并不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