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推翻,非吸当事人原判5年实刑最终变更为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01 | 6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陈晓薇律师团队又收到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书,我们,非吸取保候审,非吸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目前办理的这些污染环境的案子,通过查看他们的同步录像,没有一个是符合这样的标准的,全部都是水没装满,直接把瓶盖拧好的,可能是出于不想把手弄脏吧。6.样品的保存。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分析金属总量的样品,采集后需要立即加入硝酸酸化至PH1-2。另外,根据《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采集的样品要加入保存剂,以防止重金
当事人刑期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有期徒刑4年6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起案例又成为陈晓薇律师团队诸多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减刑的典型一例。
属水解沉淀,及在器壁表面上的吸附。之所以做出这个规定,是因为沉淀是离子堆积形成的物质,在检测抽取水样的时候,如果抽取到沉淀的话,由于之后该部分样品都是要经过硝酸消解的,将会导致沉淀重新溶解,数值将会大大提升而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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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而我们办的案件之中,很多涉及到铜、锌、铅,也明确了需要多少的水量,加入多少量的保存剂进行硝酸酸化。就这个问题上,甚至都已经进行了量化的规定,而并不仅是要不要求的问题。7.样品的同一性区别。根据《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水样采集之后,对每一份样品都应附一张完整的水样标签,水样标签应事先设计打印,内容一般包含:采样目的,项

号,监测点数目、位置,采样时间、日期,采样人员,以及保存剂的加入量等。而环保部门的日常例行检查的时候,往往不止在一家企业收集水样,那么如果没有粘贴这样的水样标签,则无法区分水样到底是哪一家的,无法确保水样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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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样品的程序。环保部门在收集水样之后,一般会送往环保局下设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此时就存在一个交接样品的程序。可以通过审查《外送样品委托单》所载明的送样主体、样品数量和特征,比较污染源采样和交接记录,以及现场取样照片等确定样品的同一性。这是对于一些材料的审查。2.监测人员的资质。根据《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规定,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但在实务之中,环保部门往往只提供一份环境监测报告,因此我们必须要向法院提
本期原创文章,就为大家讲清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能不能推翻?以及如何推翻?
出申请,要求调取监测人员的资质。在对监测人员的资质证件审查时,特别要注意,该监测人员从事的监测项目有无通过考试合格,是否在证件注明的范围之内。每一个人的监测项目都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有证了就可以全方位监测了,有些人只对铜元素,有些人只对锌元素,都是不一样的,这需要经过每一项的考试合格才可以。

(本案判决书)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否推翻?
3.监测方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属于提供公证的数据,必须要经过计量认证,对此相关的规定也做出了要求。因此可以审查该环境监测站计量
几个月前,陈晓薇律师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称急需委托,案子已经到法院了,过几天就要开庭了。时间刻不容缓,但当天工作时间已经排满,为了让家属早日安心,陈律师毫不犹豫地将见面安排在了当天傍晚。


P是某投资公司的销售主管,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都没有委托律师。仅仅只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值班律师在场。
认证证书的认定项目和限制的范围,判断该环境监测站所使用的监测方法依据是否经过计量认证,有无超出限制的范围,最后的授权签字人是否与证书中所列的相符。另外,对于所使用的仪器有无经过计量认证机构的周期检验,也需要调取仪器的检定证书进行核实。在这里面,我们也能够发现很多问

(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
204.监测过程的审查。在核实环境监测站有无按照认定的方法进行监测后,还要进一步对整个监测过程进行审查,此时也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监测的内档,比照监测方法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比如分析条件、稀释的倍数、空白值多少、计算公式等是否合规。在我们前面办结的一些案件中,我们就发
P和家人都以为事情不会很严重,最多一两年刑期。万万没想到,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居然是4年6个月。关键是P竟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了该量刑建议。在签署后的第二天,P就后悔了。此时,P和家属都陷入了惊慌之中。于是乎,赶紧开始慌忙寻找律师。


在律师扎堆的年代,令人感觉靠谱的律师并不好找。家属见过很多律师,均众口一词,告知家属,P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推翻只会让刑期更重,不要白费力气了。就连家属的好友,也都劝家属不要白花冤枉钱,家属几乎快要放弃了。
现了好多的问题。像稀释倍数问题,有些没有写稀释倍数,那么后面的数据怎么得出来。还有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去计算。还有空白值的问题,什么是空白值?就是在空白样里面所体现出来的一个数值。环境执法人员去执法的时候,应当先从实验室带一份纯净水的空白样到现场,在现场打开
在一好友的引荐下,家属找到了陈律师。陈律师在电话中简单询问情况后,告知家属基于本案证据、事实的诸多细节,需要家属来律所面谈,以便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
再拧好,然后带回实验室,对这个空白样进行检测,看看这里面造成影响的数据有多少。这个就像我们称东西的一个秤砣一样。如果空白样本来没有重金属的含量,带到现场再带回来就检测出了某元素重金属的含量,那么对于我们真正的水样样品就要减去这个数值,得出来的结论才是相对公正、准确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署,究竟能否推翻?


陈晓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跟当事人及家属一再强调:
前期我们办了一个案例,出现了什么情况呢,就是我们在检测取证人员的委托单里面发现,在移交给监测部门监测人员的时候,里面并没有现场空白样的样品,也就是他们没有去做这样一个样品。但是,在我们对后面的档案进行审核的时候,我们却发现了一个空白样的数据,也就是那里写着空白
哪怕是民事合同,只要签订了,单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是刑事司法这么严肃的程序。


法院最讨厌前脚签了认罪认罚,后脚无理由反悔的被告人。
值是多少。那么当时我们就很惊讶,既然空白样都没有去做,那后面的数据是哪里来的,显然这个就是造假。后来我们要求鉴定人出庭,他们都不愿意,最后法院都没有让鉴定人出庭,没有把这个问题解释下去。
要推翻所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要找出案件在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合理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是没有考虑进去的,足以否定或者影响之前的量刑建议。

这些合理理由在非吸类案件中一般表现为:没有认定从犯、涉案三个金额(吸收的总金额、造成损失的金额、违法所得)是否错误、没有认定自首等等。
5.监测报告的签字人。监测报告在污染环境案件中,从证据类型来看是属于鉴定意见,而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必须要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的签名。而一般的监测报告有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发人,但唯独缺少鉴定人员的签名。监测报告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也是有一定的争议的。
所以,不能单纯的讲能不能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需要律师对本案的全部证据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之后再确定!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多起在检察院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面觉得刑期太重反悔的案件。这些案件在陈律师团队的精细化辩护后,大部分都取得了减轻刑期的良好效果。
除了我办理过一个污染环境案件出现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形,企业经过环评并向正规的污染设施企业购买了处理污水的设施,但在安排调试的时候出现了超标排放的情况,最终被提起公诉,被要求追究企业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而当时环保部门过来取样的时候,是他们把设备安装起来的第七天,我
本案经过我们的专业分析,认为:


第一,根据家属的描述,本案的涉案金额可能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有大量重复投资的情形,以及挂单、转单的情况。因为还没有阅卷,鉴定意见中是否扣除并不清楚,但不排除未扣除的可能性。
在“从实过失说受到如下质疑: ( 1) 根据《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考虑到我国的立法现状,不能要求只有存在明文规定时才成立过失犯罪,但条文中至少应有“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玩忽职守”等说明过失犯文理根据的表述,而污染环境
第二,本案的主从犯认定也可能存在错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4年6个月有期徒刑,就可以看出,P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主犯。但是目前看来,P只是一个团队主管,该公司在上海有3个分部,跟P职务相同的主管共计近30余人,难道这些人都要被认定为主犯吗?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第三,从我们代理的大量非吸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团队主管(团队长)这种级别的,通常都会认定为从犯。
2着故意实施的不构成本罪,而是强调司法机关证明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即完成证明责任,相反,如果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则意味着对于过失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修八》以前尚能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而强调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今天,反而
因此,本案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存在合理理由,陈律师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本案。

家属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非法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本罪的法定刑极不协调,说明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5) 如果将本罪确定为故意,不仅与其七年的法定最高刑不相匹配,而且达不到降低入罪门槛、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修法目的; ( 6) 由于故意与过失之间具有规范上的层级关系,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并不意味
二、如何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二天即向法官预约阅卷,拿到了《起诉书》副本。经过阅卷后,我们发现,果然存在之前分析出来的问题。这就是律师经验的重要性。
一审险物质罪没有分别,致使本罪没有存在的余地; ( 3) 修改后法定刑并没有变化,最高刑仍为7年有期徒刑,这符合过失犯罪法定刑的设定原则; ( 4) 如果本罪为故意犯罪,由于从其行为方式及行为对象上判断,其社会危害性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基本相同,而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
我们阅卷发现:

1、本案的鉴定意见只有对计算结果简单描述的文字,并没有详细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也没有讲明是否查清、排除挂单、转单的情况,也没有区分P作为业务员和主管期间的业务。所以,本案吸收总金额认定存在错误。
过失说的主要理由如下: ( 1) 罪过形式的判断标准应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虽然对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本身往往持故意心理,但对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却是过失的心理; ( 2) 本罪的对象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对象相同,如果本罪为故意犯罪,则与投放危
2、按照各同案人员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P仅为主管,上面还有实际控制人、副总、分公司负责人、总监4个层级,而P仅排在业务员之上,却被定位主犯,对P来说着实不公。

3、P的口供中,提到有返还给投资人资金的情况。但起诉书及鉴定意见中均未提及。但这个金额是判决应当确认的金额。
丘某过失说基本上属于通说。过失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样一来,完全就有理由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了。

针对鉴定意见,陈律师立马向法院提交了三份申请书,分别是调取鉴定检材申请书、调取挂单返利情况申请书、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以查明鉴定意见如何计算以及是否扣除挂单、转单等情况。
本罪刑法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为例外,故意犯罪的处罚通常重于过失犯罪,而且刑法中的共犯、累犯、死缓以及对已满 75 周岁的人从宽处罚等制度的适用,均与罪过形式紧密相关。因此,罪过形式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拟以污染环境罪
法院收到申请后,决定延期开庭,这也正说明了案子的确存在问题。

针对主从犯的认定,我们将公司架构运用思维导图画出,辅以其他同案人员的口供及证人证言。并找出了近几年上海市对于销售主管认定为从犯的案例。以争取将P认定为从犯。
与纷争,根本原因在于,行为本身一般出于故意,但对于作为客观构成要件的结果,却很难说行为人对之具有认识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如果将其罪过形式确定为故意,不仅有在罪过形式判断基准上采用了为通说所诟病的“行为标准说”之嫌,而且似乎罪刑不相适应

早在害传染病防治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滥用职权罪等。污染环境罪不过是众多争议罪名的一个缩影。这些争议罪名基本上属于法定犯,而且成立犯罪一般有“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要求。理论界之所以在这类罪名罪过形式的确定上产生困惑
万事俱备后,便是等待法院开庭。


期间,我们会见了P,对于我们提的法律意见,以及申请,均征得了P的同意。并向P了解了本案的全部细节,补充进我们的辩护词中。
不仅如此,刑法理论上对遍布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章节中数十个罪名的罪过形式的看法,也莫衷一是,例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刑法〈第128条第3款) 、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妨
三、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改判缓刑

终于等到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陈律师通过依次向同案人员和P的发问和举证质证环节,清晰明确地点出了P在公司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公司存在复投、挂单、转单,P返还给投资人钱款的情况。
委、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名也相应变更为“污染环境罪”。由此,尽管通说仍坚持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但有力说声称罪过形式已由过失转变为故意,此外还存在双重罪过说、罪过形
在庭审发问环节,再次向P确认,愿不愿意在法庭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P明确表示愿意。

陈律师在庭审辩护过程中,始终指出,律师的辩护观点,不影响P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让法官清楚P并不是随意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有合理理由和证据,并愿意在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
虽然原《刑法》第338条中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但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一直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 之 争。《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以 下 简 称“《修八》”) 将原来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造成重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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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五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晓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P为从犯,对P判决缓刑。

在宣判当日,家属便在看守所门口接到了P,家人终于在分离九个多月后得以团聚。接到P后,家属转达了P对陈律师的感谢。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
P说:“连总监都说,我请的律师真好!”

这句话,让我们感动了良久,回想起接案至今的种种辛苦,换来一个家庭的团聚,也全都值得。
1、行为人排放、倾倒、处置的对象是有毒物质还是有害物质,可能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罪与非罪。但是,公检法办案人员难以对二者进行准确区分。因此,辩护律师从环境专业的角度向公检法解释说明二者的区别,显得尤其重要。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排放、倾倒上述有害物质,均有被追究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案例。但笔者认为相关判决非常值得商榷,后续将分别撰文分析。

作为金融领域的专家律师,陈晓薇律师以丰富的实战经验,建议非法集资人员:
2、《司法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之前,要综合以下影响量刑的因素综合考虑:

1. 是否为单位犯罪3、》)第 1 条规定了 18 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中第 5 项为“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

2. 是否存在从犯情节
3. 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司法解
4. 是否排除了上述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投资的金额
5. 是否有返还给投资人资金情况
6. 是否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
7. 是否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情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没有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等合理理由,在法院阶段是没有办法推翻的。对于认罪认罚具结程序需要慎重对待。

(具体见相关阅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律师辩护)
本文以“通过暗管排污”为例,说明行为人排放的物质性质(有毒物质还是有害物质),对行为人罪与非罪认定的影响。《刑法》第338条规定了“违法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4,黄冠群等人污染环境案。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酸液及污泥等危险废物,按规定,这些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但被告人黄冠群作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非法处置,在长江流域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长江经济带的发展,牵涉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又为中华民族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因此,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