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非法集资案件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年,庭审后成功改判刑期减半「非法集资案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1-10 | 9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律师团队加班加点阅卷后发现,果然指控金额和所得,均没有扣除姐夫挂单的金额,我们立即联系家属,将姐夫挂单的情况以及返给姐夫的提成记录梳理成表格。整理后发现,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业绩为姐夫挂在H名下,H返给姐夫将近50余万。
实操中境执法的时候,都是由下面县一级的环保监测站、环保所等最基层的单位部门的人员去执法。那么这些基层单位里面,具备这个证件的人是非常少的,有些时候只有一个,有时候最多两个,因为他们的编制很少。
家属希望能在该阶段退赔,争取取保候审。但是,在陈律师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后认为,此时退赔对量刑幅度影响并不大。
定融我们再回过来看看,申领这个《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需要什么条件。根据《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这里讲到的前提是必须要“具有正式编制”,但在
我们连夜加班,完成了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意见,并将表格和相应转账记录附后,随即递交至承办检察官。
其交那么在正式编制的基础之上还有四个条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三)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监察执法的业务知识;(四)参加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当然这些条件都是简单的,主要是一个正式编制的门槛比较
检察官可能并没有重视这份辩护意见,之后2天便通知律师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给H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通过与H家属以及H的沟通,结合静安同案人员的判决情况,大家均同意先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将1年的刑期先固定下来。
而在2所以现在他们所持有的证件,要么是《环境监测上岗证》,要么是环保部盖章的所谓的执法证。但是《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环保部只对本机的申领人员进行发证,省一级以下的申领人员直接由省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另外环保部发的证件的格式也是不符合规
陈晓薇律师告知家属,“挂单”是法定要排除的情况,如果这点未查清,本案哪怕一审判决,到二审也是会发回重审的。本案后续到法院还要再提出本案“挂单”的事实,还有较大的争取空间。
另外,我们怎么知道这些执法人员是否是正式的在编人员,怎么去获取这样一个信息。这一点当时我们办理的案子去打听的时候,很多人都知道对方是临时工,但是我们怎么去用证据把它固定呢?那个时候我们就去了政府部门的编制办公室,简称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