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实务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29 | 66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究其原因,就是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之前,我们会把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事实研究透彻。有哪些证据存在无法定罪的问题,哪些事实认定不清,哪些侦查机关无法补证等等。在这些专业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会跟检察机关沟通,为我们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合理的量刑建议。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会选择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瑞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排污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亮等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此外,法院还判处三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39.9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瑞金报》及瑞金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实践中,也存在着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反悔的情况,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

下文就是用我们实打实的成功案例,告知非吸案件的当事人及辩护人具体如何操作。
被告人苏某亮、苏某光合伙租赁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某纸品有限公司一厂房,并成立某清洁用品制品厂,雇请被告人罗某为该厂生产厂长,进行电镀抛光拖把钢铁零部件的生产活动。该厂自2017年10月开始生产以来,未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电镀产生的废水进行非法排污。2018年11月20日因污水处理池内的搅拌机故障,导致该厂污水池污水
详见: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律师辩护?”
②“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非吸5年实刑变缓刑

06、集资诈骗罪如何辩护?
处理无法正常运行。罗某报告给苏某亮,苏某亮即指示罗彬一边修理好搅拌机,一边将废水进行直排,其行为直接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后果。2018年12月10日,该厂非法排污被瑞金市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制品厂废水排出口中总铬和镍的含量分别为63.3mg/L和42.4mg/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超过总铬和镍的排放限值的62.3倍和83.8倍。
非法集资类案件有两个刑法规定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从犯罪的客观表现来看,这两个罪名都需要具备: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特征。
瑞金检察院向瑞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苏某亮、苏某光、罗某犯污染环境罪。同时,以三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人在限期内对已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污染的区域进行治理修复,将该被污染区域恢复原状,达到环保部门验收标准;2、如三被告人不能自行治理修复,由三被告人承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