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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实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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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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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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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除了刑期上的不同之外,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表现
瑞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亮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三被告人的非法排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第一,除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详见“
虚拟币圈高管涉案集资诈骗 罪名变更成功缓刑
”
2018年至2019年,四川眉山创新清淤工程有限公司及戴某某等人先后将1700余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铝灰运至位于峨眉山脚附近的峨眉山市罗目镇阳光村和九里镇车箭村堆放。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有色金属冶炼的危险类别,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四川眉山创新清淤工程有限公司及戴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峨眉山市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周边村民反映强烈。
07、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吸规定的变化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了新的变化,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具体条文如下:(蓝色为删除,红色为增加)
2020年3月17日,峨眉山市检察院对四川眉山创新清淤工程有限公司及戴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在依法追究其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清运非法堆放的铝灰,恢复堆放地原状,消除潜在危险,并在省级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为尽快消除隐患、减轻环境污染,庭审前,峨眉山市检察院多次会同该市生态环境局督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清运铝灰,至法院开庭时,涉案1700余吨铝灰已被全部清理完毕。庭审中,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同意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口头申请撤回“对在峨眉山市辖区内违规堆放的铝渣进行清运或承担清运费用,恢复对方地的原状,消除潜在危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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