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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实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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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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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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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样点。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表4,先确定属于哪一类污染物,是一类,还是二类。依据《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91-2002),5.1.1.1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5.1.1.2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放口”。
很多家属认为,只要申请取保候审,人就能出来,所以在当事人刚被刑事羁押就马上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这是极大的误区。因为此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展开调查,甚至还没有将当事人的口供予以固定。但法律又明确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在3天内给与答复。那么,可想而知,答复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不同意取保候审。
然而,再在合适时机提出,因为办案机关已经做出了不同意的决定,也基本不可能再推翻自己的结论,而同意取保。
(4)评价标准。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规定,涉案东鹏公司现场所在地是工业区,显然属于“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故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执行二级标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也需要找准时机。如果公安机关比较强势,那么就需要在案件到了检察院之后提出,由检察院单独做出决定,会比让侦查、检察两个机关同时做出决定更容易些。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提出,必须在逮捕的证据基础上有较为突破性的变化。比如退赔、立功、取得谅解等。如果跟逮捕时证据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那么即便提出申请,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
(1)利用与处置。利用是合法的,符合三化原则: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方式是三种,若不是处置,行为方式不同无法入罪。与利用的混淆是一个辩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2)处置与非法处置,外环境与内环境。处置的定义出发是一个辩点(不同于普通意义的处置)。
详见:
①“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需要这么做
”
②“
非吸高管终获缓刑 精准辩护成效显著
”
③“
捕前非吸案无罪辩护实例分享
”(附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据目录)
④“
舍“取保”求“起诉” 非吸高管终获缓刑
”
近日,晋江法院审结两起污染环境罪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在被告人温某、曾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曾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曾某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5万余元,责令被告人曾某、温某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9万余元,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7.5万元;在被告人洪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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