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主要需要从交易模式来找出每一把枪支、每一颗铅弹是否都有证据证明。如果能推翻一审枪支、铅弹数量认定,量刑幅度可直接下降至10年以下。
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底,上海浪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某,股东为林某和阮某,以下将公司简称为“浪港公司”)与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持续存在“二八控货”的供应链贸易合作:浪港公司支付20%的保证金给五金公司后,委托五金公司向上海欣萍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全款采购钢材并存放至上海宁港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阮某征,股东为林某芝和阮某
2.刘某的犯罪行为模式是:买家下单给刘某,他再将订单、地址报给上一级卖家,本身并不接触枪支,在整个犯罪中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在整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应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
3.枪支、铅弹的鉴定可能存在问题,需阅卷后进一步明确。据陈晓薇律师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都会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如果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则本案可以釜底抽薪。同时,因交易均在网上进行,各类电子数据的提取、使用都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突破点。
2012年3月19日,五金公司与上海宁达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约定:上海宁达委托五金公司向其指定供货商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实业公司”)采购钢材3635.268吨,在上海宁达支付履约保证金2,990,000.00元后,五金公司代垫货款14,904,598.8元。叶某玲、林某、浪港公司为上海宁达提供担保。
最后,我们向刘某的小姨建议:虽然二审的办案难度比一审大很多,二审改判率也是非常之低,但本案仍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本案一审判决的漏洞之多,值得一试!
同日,为履行上述受托义务,五金公司与福日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五金公司向福日实业公司购买钢材共计3635.268吨,福日实业公司在收到全额货款14904598.8元后3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宁港的钢材市场向五金公司交付全部货权,五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对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自行提取。
在听取了我们全部的分析与建议后,小姨立即决定全权委托我们代理刘某的二审上诉案。
题外话:其实刘某家属在一审的时候已经找到了陈晓薇律师,但因本地律师律师费报价远低于陈律师,家属因经济情况选择了本地律师。一审判决11年之后,家属再次找到陈晓薇律师,陈律师的报价没有任何变化,家属当即决定委托。家属在找律师的时候,如果只考虑到律师费用,不考虑律师的专业度,某种程度上不但对当事人起不到帮助,反倒因程序经过没有有效辩护而害了至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