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晓薇刑辩团队收到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涉枪案律师,涉枪案玩具律师。因此,笔者认为,外汇、期货类诈骗犯罪案件中,由于业务员与业务员,指导老师与指导老师之间互不干涉对方的业务,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利润共享的情况,这些人员之间的共同诈骗犯罪属于平行式诈骗犯罪,且均是听从于组织者、策划者指使负责某种具体实行行为的从犯,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体现在诈骗数额上,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以其自身所发展客户的亏损数额来认定诈骗数额,不应对全案或与之无关的他人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为承担责任,具体体现在诈骗数额上,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以其自身所发展客户的亏损数额来认定诈骗数额,不应对全案或与之无关的他人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为承担责任,具体体现在诈骗数额上,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以其自身所发展客户的亏损数额来认定诈骗数额,不应对全案或与之无关的他人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弹药案件的判决书,当事人刘某的刑期直接从一审的有期徒刑十一年成功改判至六年。
如前所述,在外汇、期货类诈骗犯罪集团中,业务员、客服人员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线上方式以各种手段吸引客户到平台上进行投资。对于这类人员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其各自发展客户的亏损数额作为认定标准。对于没有成功发展客户,不存在诈骗数额的情况,实务中一般以不
全案历经半年,期间团队律师加班加点,不辞辛苦阅卷会见,精准找到辩点,精确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再借助图表、视频、思维导图等表达工具具体、全面地呈现给了二审法官。本案全部问题让二审法官一目了然。
举例来说,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中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中,陈某某等四人作为平台的业务员,负责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试图吸引他人到平台投资,但直至案发,四人均未成功发展客户,未造成客户损失,法院最终以诈骗罪(未遂)对上述四位被告人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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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认为,在外汇、期货类诈骗犯罪案件中,数额辩护是实现罪轻辩护的重要突破口。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所进行的上述梳理旨在通过精细化辩护寻找行之有效的辩护要点,实现刑事辩护的意义,希望对司法公正有所帮助。
最终,我们的法律意见被二审法官全部采信,本案当事人刑期被减半。
本期原创文章将会抽丝剥茧地向各位读者展示整个辩护过程。
侦查机关认定:唐华于2014年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前海灏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3月成为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会员,将其拥有的实物商品份额在交易平台发行交易,但其公开发行的份额仅占会员单位自身持有份额的5%以内,至少95%由会员单位自己控制并不为普通客户所知,其采用各种手段诱骗客户入市,作为隐藏的对手方,
一、十年刑期已判成 绝境家属寻转机
利用自身绝对的持仓优势,使用其在交易平台开设的账户进行交易,操纵商品的在交易平台上的价格涨跌,以此来达到造成客户亏损、自身获利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曾哲入职前海灏康后,任客服部经理(主管)。客服部负责处理客户相关信息,包括使用账户登录滨海大宗交易平台查看相关的核心数据,将客户分类,统计客户的“净持仓额”,以此确定
刘某买卖的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买卖的子弹是用于气枪的铅弹。
2018年6月22日,刘某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浙江省平湖市法院一审认定非法买卖气枪4把,铅弹2960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公司的盈利额,形成日报、周报及月报交由曾哲审核后再交公司高层,公司据此统计业务员与其发展的客户并报财务部计算提成。客服部同时还处理客户咨询及投诉,安抚客户发生亏损的情绪等。曾哲后又任职副总经理秘书,接受唐华、陈斌、陈晓君等人的直接领导,处理公司整体行政业务,掌握各部门动态。后曾哲与唐华潜逃柬埔寨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30岁的刘某离异,家中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年迈的父母。如果服刑11年,刘某可能无法见到自己年迈的父母,唯一的女儿也已经长大成人。11年对于刘某来说,无疑是致命打击。
刘某一审的辩护律师告诉他,刑期一审已定,二审基本不可能改变,劝他不要上诉。因此当判决书送达到他们家里时,刘某及其父母已经放弃了希望,不打算再委托律师上诉。
众所周知,供应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在采购、库存以及销售阶段提供不同的融资模式,在获取资金收益的同时,也将资金风险转移到了自身。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是供应链公司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然而,经朋友介绍,刘某的小姨从北京赶来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分析案情,看是否仍有一线生机。
我们拿到小姨给的判决书后,经细致研究后发现,该案存在几个问题:
供应链公司受人委托进行代理采购,将货款支付给了供货商,供货商收款后未实际交货,且将货款转给了犯罪人,从而造成供应链公司损失。对于损失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由供应链公司承担20%的责任,二审法院改为由供应链公司承担70%的责任。
1.
判决书上关于刘某售卖枪弹数量认定的依据并未有所体现,有可能将涉案铅弹的数量降下来。特别是一审认定刘某出售气枪子弹2960发,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情节严重”的标准2500发,如果能将子弹的数量认定降下来,刑期将至少降至10年以下!
我们主要需要从交易模式来找出每一把枪支、每一颗铅弹是否都有证据证明。如果能推翻一审枪支、铅弹数量认定,量刑幅度可直接下降至10年以下。
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底,上海浪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某,股东为林某和阮某,以下将公司简称为“浪港公司”)与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持续存在“二八控货”的供应链贸易合作:浪港公司支付20%的保证金给五金公司后,委托五金公司向上海欣萍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全款采购钢材并存放至上海宁港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阮某征,股东为林某芝和阮某
2.刘某的犯罪行为模式是:买家下单给刘某,他再将订单、地址报给上一级卖家,本身并不接触枪支,在整个犯罪中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在整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应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
3.枪支、铅弹的鉴定可能存在问题,需阅卷后进一步明确。据陈晓薇律师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都会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如果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则本案可以釜底抽薪。同时,因交易均在网上进行,各类电子数据的提取、使用都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突破点。
2012年3月19日,五金公司与上海宁达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约定:上海宁达委托五金公司向其指定供货商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实业公司”)采购钢材3635.268吨,在上海宁达支付履约保证金2,990,000.00元后,五金公司代垫货款14,904,598.8元。叶某玲、林某、浪港公司为上海宁达提供担保。
最后,我们向刘某的小姨建议:虽然二审的办案难度比一审大很多,二审改判率也是非常之低,但本案仍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本案一审判决的漏洞之多,值得一试!
同日,为履行上述受托义务,五金公司与福日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五金公司向福日实业公司购买钢材共计3635.268吨,福日实业公司在收到全额货款14904598.8元后3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宁港的钢材市场向五金公司交付全部货权,五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对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自行提取。
在听取了我们全部的分析与建议后,小姨立即决定全权委托我们代理刘某的二审上诉案。
题外话:其实刘某家属在一审的时候已经找到了陈晓薇律师,但因本地律师律师费报价远低于陈律师,家属因经济情况选择了本地律师。一审判决11年之后,家属再次找到陈晓薇律师,陈律师的报价没有任何变化,家属当即决定委托。家属在找律师的时候,如果只考虑到律师费用,不考虑律师的专业度,某种程度上不但对当事人起不到帮助,反倒因程序经过没有有效辩护而害了至亲之人!
2012年3月26日,在福日实业公司驻上海的钢贸项目主管胡某与林某将库存明细表(加盖上海宁港钢材交易市场结算专用章)、提货单(加盖福日实业公司收发货专用章)、增值税发票以及拟定好的“收货确认函”送交五金公司后,五金公司于同日向福日实业公司付款14904598.8元,且在未实际验货的情况下,在“收货确认函”上盖章确认收货
二、初接委托诉期近 快马加鞭终成诉
委托之日,本案的上诉期已近。经计算发现,离刘某法定的上诉期限已不足三天!这也就意味着,要在短短三天的时间内,找到一审判决中的全部问题,并将其转化为充分合理的上诉理由。还要奔赴平湖市看守所会见,让当事人确定上诉状内容。
时间之紧,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2014年3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浙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查明:林某,为上海宁达和浪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阮某,既是宁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浪港公司的股东。因2011年底钢材跌价导致浪港公司经营困难,林某在2012年3月,策划了由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宁达作为委托人委托五金
我团队立即开始了上诉的准备工作。好在陈晓薇律师的优势在于:思路清晰、逻辑性强,能够快速精准把握案件重点。加之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接受委托伊始,就已抓住了本案的关键点。
我们向法院提出初步上诉理由:
福日实业公司将收到的货款14,904,598.8元扣除手续费18,156.34元后的余额14,886,442.46元支付给浪港公司,浪港公司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认定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采用部分履行合同,伙同他人提供虚假仓单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五矿公司的货款1100
1、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刘豪勇非法买卖的枪支4支、枪支散件3件、气枪铅弹2960发的数量认定事实错误。
2、 一审判决对于刘豪勇起居间介绍作用,系帮助犯的事实未予认定。
五金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起诉供货商福日实业公司,要求“解除《购销合同》、返还货款14,904,598.8元、支付违约金2,682,827.00元”。在一审判决福日实业公司“赔偿”近900万元后,福日实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将福日实业公司的赔偿金额降为330万元。
3、本案量刑明显过重,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完成上诉状后,我们当天即奔赴平湖,向刘某确认委托书,并让其在上诉状上签字。
截止本案审结(2016年11月3日)前,与合同无效有关的规范有《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其中,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第6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
会见出来,我们当即在当地的邮局邮寄上诉材料,并由工作人员加盖邮戳,终于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完成了上诉的全部工作。
三、阅卷之旅添波折 四十案卷手生拍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此合同纠纷时,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现有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表明本案纠纷实质为犯罪分子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福日实业公司以及五金公司向其本人经营的公司购买钢材,隐瞒相关事实、套现资金予以支配使用,因此涉案
上诉后,我们一直在关注二审案件的进度。
2018年7月中旬,终于获知了二审的案号及承办法官。联系到法官后,我们当即申请了阅卷,并约定了阅卷时间。
由此可理解为,法院认为“犯罪分子以‘购买钢材’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套现资金以支配使用’的非法目的、使用‘欺诈手段’使五金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事实,符合上述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
2018年7月23日,团队一大早奔赴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尽快阅完案卷。等到了法院,法官用手推车“推”出了全部案卷,我们才发现,本案卷宗一共是40卷,平均每卷200余页!
40卷的案卷,把手推车三排架子塞得满满的,费了好大的力气,方才把案卷全拉到了阅卷室。看着这些卷宗,我们有些犯了愁:40本案卷几天才能拍完呢?
《民法通则》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职务代理”规定的历史渊源。福日实业公司因员工传递虚假提货单的职务行为而存在过错并因此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在福日实业公司与上海浪港公司、五金公司的交易过程中,福日实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胡某明知上海浪港公司提供的仓单虚假,还出具了虚假的提货单,并将虚假的仓单和提货单交给五金公司,骗取五金公司出具了“收货确认函”并支付了货款,且在明知货物不存在的情况下,福日实业公司在收到货款的当日即将货款打给犯罪分子控制的浪港公司,最终导致了损失。福日实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胡某的行为应归责于福日实业公司。”虽然两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划分差异较大,但均认定员工行为归责于公司,两审法院均确认此情形构成职务代理,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对于五金公司的损失
但是作为辩护人,及早地掌握全部案情非常重要,而如果一次拍不完,下次预约法官阅卷不知道又是什么时候。
我们也尝试通过家属向一审的辩护律师联系,希望他曾向平湖检察院阅得刘某的一审电子版案卷,这样也能大大减少我们的阅卷压力。然而一审律师的回复却令我们大跌眼镜,他告知:一审时他并未拿到检察院的电子卷,也并未对一审案卷拍照阅卷!
本案历经两审终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均认定供应链公司与委托人指定的供货商签署的《购销合同》无效,确认五金公司实际损失为1100万余元,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定供货商福日实业公司与五金公司对该损失进行责任分担。但两审法院对于双方责任比例的认定却大相径庭:1.一审法院二八分责,对于1100万元的损失部分,供应链公司承担20%的责任、供货商承担8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福日实业公司明知仓单虚假还出具虚假提货单给五金公司并将货款支付给犯罪分子控制的浪港公司的行为,最终导致五金公司损失,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主观过错,对五金公司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而五金公司“未按《购销合同》约定实际验货、仅凭仓单和提货单就出具了‘收货确认函’并支付了货款”的做法,缺乏应有的谨慎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损失自负20%的责任。
如此,我们也不作他想,简单直接拍照阅卷。为了不遗漏任何一个关键点,每一个案卷的每一页我们都进行了拍摄。这个人跟刘某qq有过交流?拍。那个人在证言中提过“刘哥”?拍。每拍一页都要确保完整、清晰。
站着拍累了,就坐着拍,坐久了就再站会;这个手机没电了,放着充电,同时拿出另一个手机接着拍。整整一天的时间,我们团队顾不上午饭或休息,终于在法院即将关门的一个小时前,完成了全案40卷案卷的阅卷工作。
2.二审法院三七分责,对于1100万元的损失部分,供应链公司承担70%的责任、供货商承担30%的责任。在供货商福日实业公司上诉的二审中,法院不仅考虑了业务模式、收益、风控职责与责任比例的配比,认为五金公司在业务中接受了高风险的角色(垫付货款)、可得利益(总货款1.144%/月的代理费)远远高于福日实业公司(18156.34元)、对业务背景【即使林某自买自卖的行为不知情,但未就林某指
陈律师提醒
定的供货商因何有变及变更后的指定供货商(福日实业公司)之货源等情况进行审核了解】未尽审慎审查之责则应当对风险后果承担更多责任,而且认为其未进行验货即出具“收货确认函”并全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对最终造成合同因涉及刑事犯罪而无效且产生损失所存在的过错更甚于福日实业公司。因此,将供货商的责任比例降为30%。
去法院阅卷前,先跟书记员电话确认案卷数量,及时合理安排人员!
四、整理案卷寻气枪 重大问题渐浮现
在整个事件中,作为受托方的供应链公司,采用的业务模式为代理采购。即,收取委托人支付的采购总金额20%的保证金后,供应链公司向委托人指定供货商支付全额货款(也就是垫资80%)进行采购;委托人在约定时间内付款提货。这种供应链行业常见的业务模式之一,引发了本案纠纷的发生,造成供应链公司高达700万元的损失。笔者认为,给了我们不少启示
阅回厚厚的40卷的卷宗,我们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陈晓薇律师团队规范化操作:对于每一起案件,第一件事情就是制作证据目录。
这两种变化也往往是高发的风险点。两委托人之间以及两委托人与这同一个自然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供货商的实力怎样?是否可以如期保质交货?供货商是否是委托人的关联公司或委托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有不少出险的业务中有着这种共同点--前后委托人或委托人与供货商之间的实质关联关系(当然,从形式上完
首先,需要将40卷内容全部分门别类地整理出来,制作案卷综合目录,这也是对整个案子的一个熟悉过程。
通过整理,我们可以很方便的整理出每个涉案人员的证据在哪一卷的第几页,这对本案尤为重要。
在我国的经济主体中,一个自然人实际控制多家公司的情况很常见。该实际控制人根据其业务需要或操作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不同公司作为委托人,或其不表明身份与供应链公司合作,也是供应链行业的寻常业务。因此本案中,作为供应链公司的五金公司,在与浪港公司合作的一年中,都相当愉快,未发生逾期违约情况。以至浪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另一主体--上海宁达--进行运作时,即使其为促成业务而提供担保,也完全没有引起怀疑。
此种情况的核心风险点,是两委托人之间或委托人与供货商之间模糊不清的关联关系背后,可能隐藏着贸易背景、财务状况、标的货物、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等真实性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最终得以成交而风险发生,其实是“确实很难查明此关联关系时侥幸心理作用下”对风险的忽视。本案表面上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
接着,我们要找到全案认定的每一把枪的信息,从买家是谁、卖家是谁、如何下单、卖家如何邮寄到买家是否签收、扣押情况、鉴定文书,挨个比对卷宗,查询是否有充足的证据印证。
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所致,但实际上却是风控不力引发的货端。因此,供应链公司首先应当直面并重视这种“暧昧”,使用一切合法手段查明这种关系,如在无法查明又不想放弃业务机会时,也务必在设置业务模式、交易敞口和垫资账期时对这种不透明予以充分考虑,力图在个案中做到风险收益与风控措施的平衡。
最后,将整理出来的数据汇总分析,将一审认定的刘某的每一把枪、每一颗子弹的来龙去脉搞清楚,看其是否与一审的结论相吻合。
此外,我们对气枪进行了细致研究,不但找到了气枪组装的视频,还把气枪进行拆分,研究每一把气枪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部件的功能与标准。
为什么要把气枪研究透呢?因为任何一个部件的缺失或者损坏都不能认定为整枪!
大部分供应链公司与委托人和供货商的合同中都约定了其较轻的验货责任(比如,不对货物质量负责,只对货物数量(或重量)、外观、外包装负责等)。因此,不少供应链公司就对验货义务掉以轻心,甚至连货物的物理形态都没有核实,仅凭第三方仓单就做验收确认,使验货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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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繁重的研究、阅卷工作,我们发现本案当中的重大问题:
本案中,五金公司就没有按照约定方式查验货物,而是凭着仓单与提货单就出具了“收货确认函”。此种凭单收货付款的实际做法,不仅给心怀不轨的人留下空间--罪犯林某敢用这种交货方式欺骗五金公司,应当是在与五金公司近一年的合作中,清楚知道五金公司收交货模式中存在的漏洞。如果五金公司在过往一年
1、一只枪的重要部件——气瓶并非刘某提供,而是买家自行从别的地方购买,一审却以整枪论处。
2、部分枪支鉴定报告与买卖双方的证言有矛盾,枪管口径无法对上。网上交易记录枪支口径均为5.5mm,而一审认定的4把枪支中,三份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口径为5.6mm,一份鉴定意见中认定的枪支口径为5.5,mm。也就是说,4把中有3把都与刘某出售的记录不一致。我们提出,本案买家都是玩枪的行家,很有可能收藏有不止一只枪,在口径不一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上缴送检的枪支就是刘某卖予他们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刘某的认定。
中每货必查、每货必验,严格执行约定的验货义务,那么林某,或者不会用这种欺骗方式铤而走险,或者更换行骗对象;而且加重自负责任的比例--很明显,法院将五金公司未履行约定验货义务作为过错并据此判定其自负责任的比例。也就是说,五金公司合理的履行验货义务,或不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或不会负担如此大比例的过错责任,也就不会出现巨额损失。
3、本案认定刘某出售2960颗气枪子弹,然而查获的仅有1745颗。且涉案枪管为5.5mm,在气枪子弹的鉴定文书中,却出现了5.8mm直径的铅弹,且鉴定意见结论“为可正常发射”。虽然一般来讲,子弹的口径要大于枪管,以防空气填充,影响击发速度。但是,气枪子弹皆是手工制作,质量参差不齐,这种口径高达5.8mm的子弹,恐怕根本无法塞入枪管中。买家购买的子弹中,有多少可以正常击发?有多少这样的“废弹”?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刘某出售气枪子弹不应草率认定为2960颗。该节铅弹数量事实认定明显存在主观推断情况。
4、关于铅弹的认定中,我们还通过研究刘某与上下家的海量聊天记录,从中发现了买家讲到“不急着发货,我家里还有点”。由此对于该买家送检的铅弹是否为刘某所售还是家中存余提出质疑。
就此4点疑点,我们展开了准备工作。
而本案合同诈骗成功的关键,除了林某之外,还有虚假仓单出具方和明知仓单虚假而送交给五金公司的胡某,是控货失败的典型。也就是说,控货不仅是合同条款设置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于货物进行实质控制的机制。因此,该案中,我们暂且不讨论货物质量与价值是否与货款匹配的问题,也不讨论供应链公司是

五、专业尽责显成效 成功改判刑减半
对轻资产的供应链公司来说,仓库基本都不是自已管理,而是委托第三方仓储公司进行监管、保管与收发货。选择有实力的仓储方,一旦货物发生短少或损坏,仓储方有实力进行赔偿,这一点大部分人都知道。但仓储方与委托人是否存在关联性或关系密切(仓储方与委托人是多年合作关系),很多供应链公司并没
然而,正当我们准备停当,焦急等待开庭的时候,我们接到了法官的电话。她告知我们,本案事实清楚,现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了,辩护意见书面寄过来。二审法院将于2018年10月12日审限到期日宣判。
不开庭,就意味着我们很多辩护意见并不能充分表达,其重要性不能充分传达给法官。
有引起重视,在选择仓储方时,很少去调查仓储方与委托人的关系。这不仅可能引发双方串通欺瞒供应链公司的道德风险,而且,供应链公司也很难实质控货。即:要么,在委托方发生延迟付款等违约情形,供应链公司想快速转移货物时,会受到阻扰,无法达到转移货物的目的;要么,在委托方未能满足提货条件
于是,我们第一时间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请求开庭审理申请书。但法官因为工作安排,无法在2018年10月12日前安排庭审。但在我们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法官同意给我们一个上午的时间与我们面谈,听取意见。
不开庭怎么办?
原地转移货权,即:货已在仓库,只是进行货权转移,并不移库。在有色金属、原油、木材、钢材等大宗商品类种类物的供应链服务过程中,由于货物存储和运输的特殊性(易损耗、易燃易爆、移库运输成本高等),往往采取货物原地不动,而货物所有权从上游供货商经供应链企业直接转移至下游客户的物流模式。
我们的观点怎么能够直达法官,并且清晰、完整、有效地表达给法官?
我们经过讨论,决定第一次尝试使用ppt,视频的形式,更直观地向二审法官展示我们的辩护意见。
2018年9月21日,我们又早早来到嘉兴中院,与法官面谈。经过有条不紊的沟通,我们把本案存在的疑点和错误全部告诉了法官,并把提前准备的ppt展示给法官参考。此外,我们还找来了气枪的组装视频,向法官说明气瓶作为整枪部件的重要性,铅弹是如何放入枪管并发射的。以此证明气瓶缺失并不能认定为整枪,铅弹直径过大是无法放入枪管的重要事实。
享受便利的同时却也伴随着风险。经常发生的风险是,仓单与提货单都有了,实际上并没有货物存在。特别是公共仓的种类物,仓储方没有真正区分货物的权属,哪个区域的货物货权转移给供应链公司,并不清晰,只是出具仓单,标明货的名称、重量(或数量)等基本信息,在真正行使权利时无法特定化。很多供
面谈结束后几天,法官主动联系了我们。她告知我们,经过面谈,她认为本案确实存在问题,已报送浙江省高院走内部请示流程!
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在2018年12月10日,我们收到了该案的判决书。我们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刘某的刑期成功由十一年改判至六年!
福日实业公司的员工胡某,明知仓单虚假还出具提货单,由此让供应链五金公司信赖货物是真实存在的,从而支付1400多万的货款。但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还是归责至了福日实业公司,由福日实业公司承担责任。虽然一二审责任划分有不同,但毕竟福日实业公司在终审判决中还是承担了30%的责任,即赔偿330万余元,给福日实业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通过《民法总则》第170条可知,员工是代理人、用人单位是被代理人。由此便也可以说,在职务代理的
六、精准化+精细化 方得有效辩护法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与其说是受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不如说更多地受劳动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因此,企业应当通过正确的选聘标准、明确的岗位职责、清晰的员工行为规范、适当的奖惩机制选任和管理“代理人”,防范因员工的失当、违约、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诚然,代理该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二审案件,辩护难度非常大。本案不开庭审理,很多辩护意见很难完整传达给法官,加之二审改判的机率非常小的客观情况,对于律师专业、精准辩护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为什么我们能够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拔钉抽楔,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改判呢?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经过这几年媒体对网络诈骗狂轰滥炸的报道,对于网络诈骗现在是人人喊打,各地公安机关经常报道跨省抓了多少网络诈骗的嫌疑人,公安机关领导到机场迎接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却没有人去关注这些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护的问题,在他们被抓获的时候,他们只是犯罪嫌疑人,只是有嫌疑而已,我们不能说他们就是确凿无误的犯罪分
一是陈晓薇团队律师敬业、负责的职业精神
团队律师加班加点实属常态,甚至通宵整理证据也毫无怨言。在阅卷的时候,即使工作量再大,也不放过任何案卷的任何一页,全部拍照。把每一起案件办成我们的精品案件,是我们对自己的要求!
子,至于他们是否构成网络诈骗,那是要经过侦查以后由法院来判决,在这个过程当中,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我们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更应该去研究思考该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去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抱有偏见,办案时稀里糊涂的,如果我们平时不加强对网络新型犯罪的学习,靠临
二是陈晓薇团队律师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执业理念
我们在刑事辩护方面非常专业,正是对于案件证据和事实的精准把握,找出本案的疑点与判决错误,成为本案改判的重要因素。
2019年以后,电信网络诈骗无论是在高发类型、目标人群还是在诈骗套路方面都在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趋势,并衍生出多种新类型新手法。这些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利益关联更加复杂,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多,存在证据取证困难,往往很难找到充分证据,证据难采信,犯罪客观事实尤其是涉案数额认定不易,犯罪主观证明较难,共犯联系松
三是陈晓薇团队律师锲而不舍的执业精神
面对案件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我们都能锲而不舍、持之以恒地面对。每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证据,我们都会尽全力争取。法官不开庭,那我们也要争取与她见面,当面表达辩护意见,也成功打动了法官,让她意识到了一审判决中的错误。
散难以认定,犯罪定性争议差别大等新问题。面对快速更新和不断迭代互联网诈骗现状,这都亟需律师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技术素养,并加强研究,只有我们律师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学习,才能从法律的框架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他们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锲而不舍、永不言弃是我们的坚持,也应该成为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内心坚守。
四是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
很多家属给我打电话咨询,说一个大约得数额,就问我判几年,这个问题真的没法回答,网络诈骗案件是新型犯罪,整个作案流程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操作,具有模糊性、虚拟性、隐蔽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
团队律师的执业中,无论案件情是否复杂,每一个案件我们均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对待。正是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理念,才促使我们不辞辛苦,坚持一趟趟奔赴看守所、检察院和法院来回的路上。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团队将继续秉持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理念,继续秉承把刑事案件终结在最前端的理念,继续保持锲而不舍、永不言弃的执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捍卫属于他们的正当权益!
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如何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如何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存在难点。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找不到充足证据来定罪,例如我办理的王某、毕某、杨某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因为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不公诉
陈律师提醒
当你的家人被刑事拘留,第一时间找专业刑辩律师是关键。听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而不轻信无依据的任意承诺。家属往往陷入关系律师中无法自拔,各种真假需辨明。
无罪释放。很多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师推翻证据的可能,例如我在2017年办理的北京某平台诈骗案,诈骗金额由开始时指控的1.9亿降低为1.2亿,诈骗金额降低了七千万左右,郑州李某等五人凯特国债逆回购平台网络诈骗案,诈骗金额由开始时的两千万
因为刑事程序只有一次,不会再来一次。错过了任何一个阶段的有效辩护,都将是对自己亲人的不负责任!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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