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刑事犯罪研究」私募基金刑事风险与风险防控指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3 | 25962 次浏览 | 分享到:


10)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充分披露、揭示结构化设计及其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2018年3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某恶意抢注拜耳公司商标并恶意投诉,判决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拜耳公司经济损失。

11)真实、准确披露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
在此案件前,最高院在第82好指导性案例(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24号))案件中就已经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

12)《信息披露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信息。

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

2. 违规披露或不实披露
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余杭法院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认定具备“恶意注册”、“恶意投诉”、“恶意售卖”、“商标囤积”等行为要件的“职业商标抢注人”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该判决在最高法院82号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又迈进了一大步,首次明确了职业商标抢注人的行为性质,为治理恶意抢注、恶意投诉行为提供了突破性的解决方案。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刑终140号《刑事判决书》,对“电商平台积分诈骗案”进行了判决。

3)对投资业续进行预测;
被告人陆地、朱俊等购买了大量电商平台账号,通过在自己控制的网店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电商平台赠送的生日双倍积分,之后又在自己控制的网店使用骗取的积分进行虚假交易,将积分套现,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共计套取人民币671万元。本案首次对通过批量账户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网络服务平台积分、红包、优惠券等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厘清了诈骗犯罪与合理利用规则漏洞之间的界限,对今后类似行为的治理作出了示范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关于“公司双倍积分规则设置、程序设计本身存在漏洞,有引诱他人犯罪的嫌疑”的说法是否存在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若苛求公司在规则设置、程序设计上像防贼一样设置“防盗墙”,否则就应自食其果,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