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刑事犯罪研究」私募基金刑事风险与风险防控指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3 | 25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4.涉及罪名: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违法运用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

 如果在管理的过程中,将投资人自己挪用,或者装进自己口袋,就构成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前段时间,有一个客户来咨询,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负责人。客户投进来的钱,投到项目后,项目给与了一定比例的返款。投了5000万,项目公司返回了500万。他就把这500万以他亲属的名义又投到了项目公司。很明显,这笔钱本来是投资者按比例分或者再投出去,现在这笔钱变成了其他人的了,权属改变了。
2018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济南众佳公司与万方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驳回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五)退出环节
众佳公司诉称,《堂嫂》一文由陈永林其创作,其同意众佳公司以著作权人受让人身份代其提起诉讼;万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了《堂嫂》,供不特定读者有偿下载阅读。万方公司提出,

 私募基金涉嫌构成犯罪的,其犯罪行为多出现在前期募资或资金管理的环节,但是此时投资者对于基金运行的内部情况往往不甚清楚,无法掌握相关线索,不知晓自身利益遭受侵犯的情况,所以无从作出反应。而在项目结算和清退阶段,资金损失得以暴露,甚至发生无法兑付的情况,此时投资者在求偿无门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采取刑事报案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故而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

,众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书为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且涉案作品2011年6月份出版过纸质图书,并非在线发表作品。
涉及罪名
:逃税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在线传播”,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对作品利用形式的要求

(六)其他问题
此案系全国首例立案并宣判的以微信公众号为渠道非法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经过江西省新余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进行的大量调查,热映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微信公众号传播,公众

1. 上海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现状
号运营者通过“打赏”功能牟利,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扣押的平板电脑、电脑主机等,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8-2019年,上海市各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30起,集资诈骗罪70起,从判决上看,呈以下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