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港股投资骗局,律师介入挽回损失」陈晓薇律师团队完胜一起港股投资索赔案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95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惊天骗局卷走巨款,投资人求助无门

一名刑事律师的专业性该如何体现呢?那些别的律师不敢做、做不来的工作才是我们专业律师最基本、最重要的竞争优势。如果一个律师号称专业刑事律师却不敢去调查取证,一定是个伪专家。

故事要从我国的股市说起,2014年的牛市带动了全民炒股的热潮,大盘从2000点左右一路涨到5178点,成为2007年以来第二高点。但是,好景不长,仅仅维持了不到一年的泡沫破了,后续资金再也无法维持每天的巨幅成交量,许多在这次牛市中加入的新股民望着手里被套牢的股票,陷入了迷茫,我们的当事人们也不例外。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获得取证线索,是一种常见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告人算得上是辩护人的最佳拍档,辩护律师很多的取证线索都是当事人提供的。律师可以从辩护观点里发现取证线索。比如一个受贿案件

这时,“老师”们出现了,他们打着拯救中国股民,分享炒股秘诀的旗号,开办了直播间,每天推荐牛股,分析大盘。在前期,他们精心塑造出一丝不苟为国为民的人设,再加上确实抓过几只牛股,由此收获了大量学员的“芳心”。

很多时候,在和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家属会说:“律师,这个案子,我自己在家里发现一些材料,不知道有没有用”。我们可以让他们提供过来,这里面也许就有对案件很有价值的线索和材料。


                                          某股市直播间

,当事人的单位既不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也不是纯国有企业,这个时候辩护人对主体身份产生怀疑,就可以想办法调取单位的资质情况和当事人本人的履历,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主要保护客体” 。也就是说,即便认为“他人合法权益”亦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也应认为该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司法秩序,次要法益才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保护法益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上的虚假诉讼仅限于双方恶意串

一天,“老师”在深夜直播时向学员们吐露了心扉:在混乱的A股环境下,他们都有心转向更正规、更科学的H股,但是也舍不得这么久一直陪伴的老朋友,实在不知该如何道别。这时,安插已久的托就在下面喊,我们要去投资港股,“老师”带领我们去吧。“老师”颇为感动,并表示联系好了正规券商,可以帮大家港股开户,名额有限。学员们都被利益蒙蔽了双眼,纷纷抢着去联系客服开户。我们的6名当事人也不例外,已开好户、入好金,等“老师”一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