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港股投资骗局,律师介入挽回损失」陈晓薇律师团队完胜一起港股投资索赔案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9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从货币的概念诞生以来,财富的积累便是人类千百年来亘古不变的追求。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投资犯罪。有学者认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转换成‘在捏造事实的基础上提起诉讼’。言外之意,在这种行为方式中还存在着捏造事实的行为”。还有学者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个: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提起民事诉讼,二者结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应该说,学界普遍存在根据罪状的文字表述就断言某罪属于复行为犯的现象,如
遂着这样的心理,接连不断地骗局层出不穷,单纯的受害者们积攒了半生的积蓄,一夜之间被人骗走大半,最终的结果也多半是一去不回。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从学者论述和司法实践来看,有关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至少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1)该罪是单行为犯还是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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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刑法》第 221 条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表述,断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实行行为是“捏造 + 散布”;第 243 条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表述,就认定诬告陷害罪的实行行为是“捏造 + 诬告”;第 246 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表述,就确定诽谤罪的实行行为是“捏造 + 诽谤”;第 291 条之一中“编造爆炸威

近年来,随着A股行情一再走低,投资空间也急剧缩窄,民间资本对于A股投资的信心逐年递减。2014年“港股通”的开通,打通了内地居民投资港股的渠道,加之港股的投资没有涨跌幅限制,可以买涨买跌,可以多方位实现投资增值。于是,很多内地投资者把投资目光放在了港股投资上。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表述,就肯定“编造”也是独立的实行行为;第 292 条中“聚众斗殴”的表述,就坚信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系“聚众+ 斗殴”,等等。殊不知,上述罪名均系单行为犯,“捏造”“编造”“聚众”均不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只有“散布”“诬告”“诽谤”“传播”“斗殴”。就虚假诉讼罪而言, “以捏造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表述,旨在说明行为人赖以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系捏造的、虚假的,而无论自己捏造并提起,还是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利用其提起民事诉讼,均不影响虚假诉讼罪的成立。如果认为只有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才成立犯罪,反而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质言之,“虚假诉讼罪并不是所谓的复行为犯,亦即,虚假诉讼行为并不是由捏造行为 + 起诉行为所构成”。
       
港股投资

第十三条“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法条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确易得出该罪的客体是所谓选择客体,或者说该罪所保护的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选择性法益的结论。但主张选择客体或者复合法益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不可能存在某种

由于通过“港股通”平台投资港股,要求投资者最少投资额为50万人民币,很多投资者被挡在港股投资门外。于是,很多投资骗局也应允而生,号称可以通过他们的平台投资港股,而且投资有专门的分析师帮助推荐股票,可确保投资收益。大陆的投资者对于港股投资一知半解的情况,进入骗局,被骗的比比皆是。

北京大学陈瑞华老师曾经说过:“调查核实证据属于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不经过调查,案件中很多关键事实无法查明,仅仅在案卷材料里挑毛病

2018年初,陈晓薇律师团队接受了一起港股投资者代理索赔的案件,陈晓薇律师团队通过严格制定投资策略,运用刑民交叉的思维,历时近一年半时间,先后启动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申请立案复核、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等程序,最终为委托人挽回了全额损失。

,只“破”不“立”,律师的观点难以让司法人员接受。所以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今刑事案件的焦点很多都是事实争议,而非法律争议。唯有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用充分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才能帮助司法机关判定事实,用对法条。

回首一年多的历程,波折迭起,困难重重,颇为感慨,特此分享以飨读者。

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收集大量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辩护人要想证明其无罪,就要驳斥、反驳控方的观点。如果能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新事实或者以证据对抗证据,才能让司法机关充分重视案件中的问题,才会有

一、惊天骗局卷走巨款,投资人求助无门

一名刑事律师的专业性该如何体现呢?那些别的律师不敢做、做不来的工作才是我们专业律师最基本、最重要的竞争优势。如果一个律师号称专业刑事律师却不敢去调查取证,一定是个伪专家。

故事要从我国的股市说起,2014年的牛市带动了全民炒股的热潮,大盘从2000点左右一路涨到5178点,成为2007年以来第二高点。但是,好景不长,仅仅维持了不到一年的泡沫破了,后续资金再也无法维持每天的巨幅成交量,许多在这次牛市中加入的新股民望着手里被套牢的股票,陷入了迷茫,我们的当事人们也不例外。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获得取证线索,是一种常见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告人算得上是辩护人的最佳拍档,辩护律师很多的取证线索都是当事人提供的。律师可以从辩护观点里发现取证线索。比如一个受贿案件

这时,“老师”们出现了,他们打着拯救中国股民,分享炒股秘诀的旗号,开办了直播间,每天推荐牛股,分析大盘。在前期,他们精心塑造出一丝不苟为国为民的人设,再加上确实抓过几只牛股,由此收获了大量学员的“芳心”。

很多时候,在和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家属会说:“律师,这个案子,我自己在家里发现一些材料,不知道有没有用”。我们可以让他们提供过来,这里面也许就有对案件很有价值的线索和材料。


                                          某股市直播间

,当事人的单位既不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也不是纯国有企业,这个时候辩护人对主体身份产生怀疑,就可以想办法调取单位的资质情况和当事人本人的履历,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主要保护客体” 。也就是说,即便认为“他人合法权益”亦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也应认为该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司法秩序,次要法益才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保护法益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上的虚假诉讼仅限于双方恶意串

一天,“老师”在深夜直播时向学员们吐露了心扉:在混乱的A股环境下,他们都有心转向更正规、更科学的H股,但是也舍不得这么久一直陪伴的老朋友,实在不知该如何道别。这时,安插已久的托就在下面喊,我们要去投资港股,“老师”带领我们去吧。“老师”颇为感动,并表示联系好了正规券商,可以帮大家港股开户,名额有限。学员们都被利益蒙蔽了双眼,纷纷抢着去联系客服开户。我们的6名当事人也不例外,已开好户、入好金,等“老师”一起操作。

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方法,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等第一批学员差不多都入金完毕后,“老师”推荐了一只名不见经传的港股,让大家尽快买入,第二天会大涨。到了第二天,果然涨了不少。他同时让大家加仓,并催促还没开户、入金的朋友尽快,机会不等人。第三天股票继续上涨,他说接下来将突破前期高点,大家可以重仓甚至满仓买入。结果,第四天下午开始,该股票经历了三天的暴跌,我们6名当事人也无一例外地血本无归!

调查取证申请中必须说明申请调查的理由。这是一个两难的命题,如果详细陈述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有可能会充分暴露辩护观点,如果不提出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申请就得不到支持。我们要学会分情况处理,拿捏好“说理”的尺度。

惶恐的投资者没有等来“老师”的解释,直播间在暴跌时就已经关闭了。这时,他们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不仅“老师”是假的,他们入金的平台可能也是假的!

申请司法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需要明确指出拟证明事实并提供调查提纲。制作申请调查提纲时注意区分控方证人和本方证人,不同的申请调查主体,设问的方式不同,本方证人可以“开放”些,控方证人则应尽量“封闭”。

有人循着蛛丝马迹,找到了当时开户的平台,但由于投资者分布在全国各地,想要聚集起来非常困难,况且很多投资人都有正规工作,没有办法随时请假,有的投资人甚至不敢让家人知道。我们的其中1位当事人,去公安报案,但由于个人金额比较小,最终无法立案成功。眼看着,血汗钱无法追回,投资人也逐渐失去了信心。但6位投资人还是想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了陈晓薇律师团队。

对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笔录的调查,主要是申请重新勘验、检查。特殊情况下,辩护人也可以制作类似证据,到现场去走一走,把发现的情况以照片的方式记录下来,形成报告提交给司法机关或者制作“辩护实验笔录”证明一些对辩

二、律师团队精心筹划,制定严密诉讼策略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应当优先申请调查。因为这类证据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程序复杂且具有易变造性。司法机关不同意调取而必须由律师自行调取的,最好由专业的公证机关公证取证过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不被质疑。

陈晓薇律师团队之前代理过多起投资原油、白银等现货交易平台等类似本案平台诈骗的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这种案件,就是与时间赛跑!

关于鉴定意见的调查取证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申请重新鉴定,另一种是申请鉴定人出庭。在申请鉴定人出庭时,最好同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鉴别意见。当然,专家证人的选择也很重要,如果选的不合适

接案后,我们的第一件事就是指导几位当事人马上把自己的账号和登陆情况固定为证据。我们让当事人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形式,将网站登录-交易软件下载安装-输入交易账号、秘密-交易记录-入金金额-账户余额等等证据进行了全方位的固定。我们之所以没有选择让当事人去公证处公证,是因为当事人已经损失惨重了,公证需要额外花费,此时当事人也不愿意再继续投入。而全程录音录像则可以解决此类问题。

制作言词证据笔录,首先在形式上要满足两人调查、制作笔录、单个对象、封闭空间等要件。虽然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两人调查,但是我们要考虑到,言词证据调取后要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司法人员的固有思维就是制作笔录

事实也是如此,过了没多久,平台的账号就失效了,再也无法登录。所有网络上的相关证据也被一一销毁,公司变更登记网站,原网站停用,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等。

必须两个人,很自然地就把侦查机关的取证要求适用在律师身上,因此,我们只能做得更严格。此外,证人的调查笔录必须在相对封闭不受干扰的空间里一对一制作,程序上不能有瑕疵。

基本证据已经固定,我们就本案进行了分析:

1.当事人已经去公安报案,至今没有结果,直接报案立案的可能性并不大;

2.根据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涉案平台公司仍然在继续经营;

3.当事人人数较少,涉案金额相对不大。

内容上的要求,分为三块:首部、正文和附件。首部,即调查的程序性信息,主要包括时间、地点、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等。正文内容包括介绍身份、调查范围、伪证责任、证人身份、主体事实、提示补充、出庭意愿、确认真实

因此,我们建议先对平台提起民事诉讼:

1.如果民事诉讼成功,可通过民事程序直接拿回损失;

2.试图说服法官本案涉及犯罪,要求法院裁定移送至公安,这样可以解决个人去报案,立案难的问题。

3.在法院移送公安之间,公安有立案时间,可以利用这段时间与平台公司联系,促成双方和解。

需要强调的是笔录不能仅有当事人签名,文末须写上“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或者“以上笔录读给我听过,和我讲的一样”,表明笔录真实性已经本人确认。向文盲取证,还要辅以其他证明措施,比如录音、录像。

通过我们的分析,6名当事人对我们的诉讼策略非常赞同。

按照《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既然是“材料”,律师取证后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予以核实。

当时正值二月初,离过年已经很近了。我们加班加点地起草了初步的证据清单,请每位当事人在年前收集完成。接着,利用过年的时间,顾不得与家人享受新年的温馨,我们根据每个人的情况分别准备了六份起诉材料。春节一结束,我们第一时间就奔赴法院立案。

三、法院遇阻碍,当事人上演无间道

如果证人是由当事人近亲属通知前来的,很难说清楚证人有没有受到不正当影响。律师应当直接联系证人,说明来意,尽量说服证人同意取证或者通过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出面联系证人。

立案后,等了近半个月,我们就接到了法官的电话。原来,法官初步审查了材料后,认为这个案件已经涉及犯罪,应当移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侦处理。为了程序上的便捷,她建议我们保留一个案子,其他的先退回,到公安立案之后一起追加进去即可。

调查取证的风险主要是在证人向律师陈述时推翻原来的说法,否定侦查机关取证时的陈述。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辩护人不宜直接询问侦查人员问过的问题,而应该着重调查证人原陈述中的不合理之处,用新证言去弹劾原证言

我们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经过讨论,大家推选一名在上海本地居住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保留了他的案件。他也承诺一定会代表大家的利益,六人共进退。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律师向证人取证时尽量保证两人进行。与其费尽口舌向司法机关说明律师调查不需要二人以上,不妨就在调查的时候安排两个人一起参与,后者比前者来的更轻松。

收到案件要移送至经侦的消息之后,平台的有关人员马上就向我们打来了电话,希望能当面谈一次。我们与平台法务负责人以及当事人代表一起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面谈。不知是对方的谈判策略,还是事前并未有所了解,他认为我们的当事人仅有在场的一人,对于其他五人的情况,他表示并不知情,暂时也无法作出决定,只能保证解决我们当事人代表的损失。我们当然不能直接同意,抛下其他5人的做法。

一般情况下,调查取证要避免直接发问否定原定罪陈述的问题,如果必须要涉及该类问题,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证人原来一直没有相关辩解,律师取证时才提出,风险巨大,不宜继续取证;证人原来一直有辩解,侦查人员没有记录

谈判虽然未果,但是让我们摸清了平台的底牌,也看到了平台的心虚。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顺利,却不知贪婪的种子已经悄悄埋下。

以尝试“新瓶”装“旧酒”,详细记录证人在侦查人员调查时提出辩解的情况,证明“辩解”虽然没有在案卷中体现,但事实上早就存在。该类证据取得后立即提交司法机关,不宜拖延。与其羡慕别人的成功,不如学习别人学艺时的那份坚持和付出

这次谈判之后,过去了许久,我们纳闷为什么平台方面不再有动静了。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我们前往经侦询问情况,这才得知,我们的这位当事人代表,已经自行与平台达成了和解,并撤案了!

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是在刀尖上跳舞,技术难度极高,但是,没有小舞台,只有小舞者。既然调查取证是律师无法舍弃的一项工作,那么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调查技艺去充分履行好该项职责。所谓“艺高人胆大”,技艺的养成非一日之功

眼见事情败露,他也不再隐瞒,告诉大家平台已经跟他谈过了,他已经全额拿回了自己的本金,随后便退出了工作群。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解释》),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前期事情进展的过于顺利,本以为每个人都能拿到自己的赔偿,却被这次的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打击。剩余的5个人也各有猜疑,互不信任。

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陈晓薇律师团队了解到大家的心理之后,帮大家分析了现在的情况:虽然案件已经被撤,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其他五人再次起诉,相同的方式我们完全可以再进行一次!这也得益于当事人前期在我们的指导下,将重要证据进行了固定。

同年7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听了我们的分析,大家的情绪才稍稍有些缓解。

为落实中央精神,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进行了交流,研究了解决措施,为形成各部门依法
四、再遇阻碍,立案监督终破局

在此背景下,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

按照计划,我们再次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经过说明,上次立案的法官很同情当事人的遭遇,她这次立了5人的案子,并承诺会第一时间继续移送给上海市浦东新区经侦。从法院出来,我们长出了一口气,希望事情能就此解决。

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首次联合就环境污染犯罪问题发声,既彰显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趋势,又表明了统筹兼顾,审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态度。

但常言道:“好事多磨”,事情往往不会朝着我们预期的方向发展。这次移送后,我们又等待了一段时间,平台却并没有像上次一样联系我们。

在我国,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外发布会议纪要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法律上没有对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显而易见的是,从制定主体来看,会议纪要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

为了了解案件的进展,我们再次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经侦。经侦反馈的结果着实让人大跌眼镜:公安认为法院移送的时限过短,从现有证据无法看出平台涉嫌犯罪!而且,上次法院移送时他本就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因此无法立案。

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会议纪要制定未经过上述程序,故非部门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司法解释需要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而会议纪要无此形式要

一切谜题都迎刃而解,原来这就是平台有恃无恐的理由。

件,因此其也不属于司法解释。在司法裁判中,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会议纪要蕴含着重要的司法政策,导向性极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无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这次的挫折,对剩余5位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更为沉重的打击。原本抱着再次走程序就能解决的希望,现在希望却完全破灭。有人说,算了吧,毕竟已经努力过了,有人却不甘心,5人的努力为他人做嫁衣。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是“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达成的共识,是五部门的一致行动准则,对今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纪要》指出“要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和《环境解释》”

面对这样的状况,陈晓薇律师团队召开了内部会议。经过探讨,我们拟定了新的策略:

1.绝对不能放弃!不能自己先缴械投降!

2.沟通法院,重新立案,一方面继续走民事程序争取赔偿,一方面通过法院调查令收集平台犯罪证据;

3.提起向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复议-市局复核-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争取立案。

与自然人相比,公司、企业等单位掌握着充足资源,对环境有着很强的控制力,是众多环境污染产生的源头。单位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牺牲环境利益,产生的破坏远重于自然人犯罪,因此我国《刑法》

这样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双管齐下,互为补充,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全额赔偿!

第三百四十六条对单位环境污染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环境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但在实践中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整个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极低。原因是多方面的

于是,我们向承办警官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立即向公安分局申请不予立案的复议。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与此同时,我们第三次前往人民法院立案。这次立案后,法官没有再移送,很快安排了开庭。这次平台方面也派出了律师应诉。庭后我们向法官递交了调查令申请,希望调查各当事人的入金流水去向,法院应允。

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单位经合法程序形成的意思表示,是单位真正的意志表现形式。第二、三种情形则是将个人的意志拟制为单位的意志,这些个人主要是对单位的行为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人,足以影响单位的决策,

经过调查发现,事情比我们预计的更加严重!当事人的资金都流向了一家早就不再经营的建材企业,而其注册信息中预留的电话正是平台负责人。这样看来,当事人的资金可能都没有用于真的购买港股,而是被平台转移!

因此其意志可被视为单位的意志。第四种情形则走得更远,仅仅通过能够代表单位行为的客观事实即可进行认定,这是对单位主观意志的推定。如此规定扩大了认定单位犯罪的范围,使单位犯入罪门槛降低。

发现了这个情况后,团队再次召开内部会议。经过讨论,我们决定放弃复核,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刑法》规定了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应当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准确确定责任人是进行追责的前提,但《刑法》和《环境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果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检察院通知我们,他们已向公安提起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立案侦查!我们及时汇报法院,再次把案件移送至公安。

主要是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些人对单位有很强的控制力,对单位犯罪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无论是明知故犯还是默示纵容都会被追究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环境污染行为的决策者和领导者,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产


                                     【法院第三次移送裁定书


五、结局:双方握手言和,节约司法资源

此外,《纪要》对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诉讼程序作了更严格的要求,在遗漏单位作为诉对象时,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有责任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这使得单位侥幸脱责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通的情形,因为“民事诉讼法:侧重保护案外人法益”,而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不仅规制民事诉讼法所规制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还规制单方虚假型虚假诉讼,因为“刑法:侧重维护司法秩序”。

在确定法院、检察院均认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之后,我们一直悬着的心放了下来。公安承办人员也与我们联系,告知本案金额确实很小,司法资源有限,希望我们能够跟平台方和解。几天之后,平台方就联系了我们,希望两边一起坐下来解除误会。经过持续几日的谈判协商,平台最终表示愿意补偿我们5位当事人的全部损失!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一般对于结果犯才存在未遂的情形。污染环境罪必须以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为要件,是结果犯,因此存在未遂的情形。污染环境罪的着手行为

在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两次法院起诉,三次移送公安,又启动了立案复核程序和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最终帮助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的损失。

是指开始进行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行为,对此需要结合行为对象的形态、危险性等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此外,针对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等恶意行为的情况

本案虽然得益于陈晓薇律师团队的专业指导,圆满结束。但是通过港股收割大陆股民资金的骗局却仍时时上演。

《纪要》明确,行政处罚作出后如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着手的程度,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形态,将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问题。此规定扩大了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范围。

近年来,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的投资原油、白银现货交易平台、邮币卡被骗、投资虚拟币被骗、投资外汇被骗、投资港股被骗、代理P2P投资者索赔案件。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坚持不懈不言放弃的执业精神,终为投资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实践中存在以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如以废物利用或暂时储存为借口,长期堆放,不予处理的行为等。对此,《纪要》明确,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污染物的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

陈晓薇律师团队提醒:
环境污染犯罪是当前惩治的重点,因此在量刑上需要审慎、从严把控,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消极影响,纵容犯罪。对此,《纪要》规定了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分别是: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投资时,切勿盲从轻信,摒弃一夜暴富的幼稚想法,独立判断,脚踏实地,勤劳致富方为正道!
环境污染犯罪是故意犯罪,证明行为人存有故意是罪名成立的关键。但仅仅依靠行为人的供述难以探明其真意,需要结合与行为人有关的客观事实来进行综合判断。为此,《纪要》列举了可以证明行为人存有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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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是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环境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需要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纪要》对此进行了修正,仅在危险废物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时,才需要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在危险废物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时,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出具书面意见的问题,《纪要》分三大类共六种情况进行了指引,一般情况下依照《纪要》的指引操作就可得出结论,仅在极特殊情况下才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司法鉴定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纪要》明确了将要培育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制定相关规范,这将进一步统一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结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同时,《纪要》降低了对鉴定的要求,明确了仅需对案件具体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对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