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投资人之维权手册「非吸投资人维权宝典」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15 | 8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写在前面非吸案赔偿顺序,非吸赔退案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本人、监护人、近亲属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鉴于张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张犯诈骗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

很多P2P平台或者线下理财门集中暴雷,非吸类案件频发。很多投资人不知道如何维权,有的甚至通过信访、游行等不正规不合法的手段盲目维权,很多人因为闹访冲击公检法,被行政拘留。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张的行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检察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原审张的行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这种维权方式既简单粗暴,又会给自身及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是众多维权途径中性价比最低、风险最大的一种维权方式。5)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区检察院所提抗诉意见及北京检察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经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还有的投资人试图想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实践中很多投资人咨询陈晓薇律师,他们坚决不在公安作为投资人去报案,也不会在检察院去追加报案。他们的想法简单纯良,他们觉得民事途径可以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而且其他投资人都去刑事登记报案,唯独他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投资损失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