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就阅卷、调查取证、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律师意见采纳方面为律师辩护提供便利。目前全国检察院基本都实施了电子阅卷,但是律师在法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段介入,面对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只能复印或者拍照,耗时费力,十分不便,因此《办法》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是一种进步。《办法》又进一步重申了重视律师申请调取证据、
大陆调查内幕交易行为的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调查,主要由中国证监会,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另一类是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这两种方法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当证监会发现内幕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会转交公安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认定情节轻微,但构成行政违法的,应转交证监会处理。在大陆,内幕交易类犯罪案件一般先由证监会调査,确定犯罪的,由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
(二)香港地区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定
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
香港政府参照英国法,1991年制订了《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明确界定了香港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1999年3月起,香港方面将所有涉及证券监管法例统一,形成了《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在2002年3月经立法会通过并生效。2018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也是最近的一次修改。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香港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案件都主要由香港证监会全面负责,不管是否涉及犯罪,都无需移交给警务部门。香港证监会内设法规执行部专门负责具体调查。法规执行部有市场侦察科,对接香港联交所的实时数据,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报警。市场侦察科的工作人员会综合被报警公司的披露信息、相关报道进行评估。如发现有犯罪迹象,将直接转送本部门开启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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