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研究」如何从瑞幸咖啡事件剖析违规披露,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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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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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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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与特定自然人活动关联,不具备司法解释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3、陈某1和朱某2飞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电话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号码部分不真实,打不通。4、指控的出售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没有扣除2015年11月1日之前和不真实的部分。5、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公民个人信息最初在《网络安全法》中被规定为“能够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可见伴随着信息时代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大数据时代的逐步发展,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该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据此,无论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还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都应当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所具有的功能,不应要求是相应个人信息单独所具有的功能。涉案电话号码虽然无法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但本身能够与特定自然人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