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研究」如何从瑞幸咖啡事件剖析违规披露,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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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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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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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的“虚假恐怖信息”除刑法规定的上述三类恐怖威胁外,还包括“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不真实的恐怖信息。重大疫情,如“非典”流行期间编造虚假“非典”疫情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有人在网上“搞恶作剧”,编造某工厂经常有女工被强奸的虚假信息,致使该厂女工及周边女性居民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恐慌。这类虚假信息也能使人们心理恐慌,但不具有爆炸威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生化威胁同等程度的恐怖性,不应以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论处。如果编造此类使人心理恐慌的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这之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直是以寻衅滋事罪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防控疫情解释)于2003年5月14日发布,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施行,正值我国大陆非典疫情(SARS)的收尾阶段。《防控疫情解释》第十条规定了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是为什么从2003年《防控疫情解释》出台之后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一步升级,人们在网络上编造、传播的信息内容已经超出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范畴,开始逐步向公共领域、社会领域、国防领域等关系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方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