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研究」如何从瑞幸咖啡事件剖析违规披露,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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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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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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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为此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即我们现在比较熟悉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简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践中,对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应注意区分明知是虚构或者编造的信息而传播和因为误听、误信而传播的界限。有的情况信息真伪确实难以辨别,行为人主观 
2.案例分析 是真实的信息而传播;有的时候还存在被传播的信息开始被辟谣,事后被证实为真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故意编造并且将自己编造的相关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韩某某、陶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二审案 以及明知道是他人编造的信息而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才构成犯罪。确实不知道相关信息为谣言而误传播的,不构成犯罪。 (2017)京刑终88号 行文至此,笔者想到了最近看到的几篇关于“网络谣言定罪处罚”的帖子,其中印象比较深刻的一篇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28日《因传播谣言被刑拘!防控“新型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京0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肺炎”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及裁判规则》,另一篇是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于同日发布的《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文中的相关观点在此不予评论。 一审法院查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华锐风电公司董事长、总裁期间,于2011年指派时任华锐风电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陶某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公司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生产管理部等部门虚报数据等方式虚增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的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58亿余元,占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4.99%。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讨论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关联与适用,有助于正确引导公众对特殊时期虚假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