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深度好文」外汇交易平台涉罪之问题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6 | 150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2019年7月的人民法院报讯,“曾某以承诺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为由,非法销售虚拟数字货币。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
四、外汇交易涉嫌犯罪情况揭示
不能在中国销售,仍然于2018年2月向被害人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介绍“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数字货币只涨不跌
在实践中,非法外汇交易行为通常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也有少数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开设赌场罪。陈晓薇律师团队对相关案例进行整理如下:
。洪某某决定购买5001枚数字货币,并通过其账号向曾某转账了3万元,曾某向洪某某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
(一)非法经营罪
需要100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金额约66.4万元

二)诈骗罪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其他犯罪
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向他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曾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具有退赃情节
参考文献

部分项目方、代投方或做市商等,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豪华创始团队”、假借境内外各类政府官方信息、宣导“保本保收益”
[1]杨玉俊,吴菊萍,汤志娟. 外汇犯罪新问题研究[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 总第8卷).上海市法学会,2019:132-141.

诱导超高倍收益,自以为收割“智商税”,或者通过交易导师、进群学习等方式,诱导投资人进行数字代币投资,然后又通过价格操纵
[2]张媛媛,潘永明.中央银行干预频率对外汇市场的影响研究——以日本为例[J].南方金融,2018(05):69-75.

“币值管理”或者“反向操作”等方式进行非法牟利,类似套路沿袭期货现货交易、邮币卡、文交所等,均涉嫌构成诈骗罪。
[3]崔海涛,朱俊逸.对个人外汇交易市场问题的思考与应对建议[J].国际金融,2017(12):65-68.

部分区块链项目在冷启动时,为了短期获取大量初期用户,不免通过撞库拖库其他项目方的数据库,或者向灰黑产买卖相关精准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