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套路贷诈骗案成功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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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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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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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也表示同意。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接下来,就是连续的加班加点,研究案情。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 陈晓薇律师再次提醒: 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 刑事案件中,所谓的“找关系”不但会给被羁押的当事人带来刑事风险,更会给家属带来刑事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天诚元公司存在向30余名公司以外的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065万元
情况1:“找关系”如果真的找到关系了,那么找关系的人(包括家属和关系律师)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关系”则是公检法的同仁,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枉法裁判罪等。 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在这30个人中,有5个人为天诚元公司的股东;有18个人的资金早在2012年之前就被公司清退 情况2:“找关系”并没有真的找或者找不到,那么家属可能会被骗,所谓帮忙找关系之人(关系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 ;有 3人属于公司员工个人假借公司名义对外放贷;有4人属于2013年以后进入的特殊关系人。通过对案情的基本了解 陈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家属被骗的不在少数。 不管天诚元公司是否已经清退、还是员工假借公司名义放贷、或者“特殊关系人”的钱,都不能排除天诚元公司 专业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都会进行专业、有效的辩护工作,经过的刑事程序不可能再来一遍! 曾经吸收过除公司员工和特定对象以外资金的嫌疑。但是,法律对天诚元公司已经在2012年以前, 可以说,被羁押人员的命运掌握在家属手里,有时候所谓找关系,错过有效的辩护程序,其实是害了至亲之人。 对法院认定的部分公众存款进行清退,并且在2018年初,停止了对外放贷业务的自我矫正行为,在案件审理中 二、临危受命责任重,有序推进脚步稳 应该有一个积极的评价和实事求是的处理。也就是说,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瑕疵,要用历史的眼光和扶持的态度 第一步,联系法官。 事实上,目前对民间融资的罪与非罪,罚与不罚方面,没有一个准确、全面、操作性强的统一标准。 我们与承办法官联系,法官也很意外,讨论了半天时间,告知我可以提书面的辩护意见,但不可能再开庭将流程重走一遍。 正如许多专家、学者所言,我们的发展是“摸着石头过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制约了民间融资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