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5-04 | 7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是受樱花公司的聘请,作为该公司在温州的商务代理,与长城公司洽谈有关技术转让协议的。长城公司派员赴上海考察后,与昊某某等人其签署了有关协议。事后,吴某某又发函修正,明确告知协议上的乙方为西门子公司系笔误,自己的身份系樱花公司的商务代理,长城公司没有异议,亦没有当即要求退回保证金。该协议签订后,樱花公司便与西门子分公司签订了该技术的有关协议。樱花公司还将低压成套项目亦转让给长城公司直接与西门子分公司洽谈,最终该两项技术合作项目均达成协议。同时,吴某某收取80万元人民币后,已将其中的22万元支付樱花公司,将33万元交吴尚忠保管,这说明吴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保证金的犯意,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长城公司生产开关柜后按协议支付其个人的技术使用费。
在客观上,昊某某没有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或者虚构、伪造技术及转让的事实。在收取保证金后,并无将其挥霍或携款逃匿。反之,在得知开关柜只限在上海生产后,昊某某还积极建议采取变通的方法,让长城公司达到生产该产品的目的,具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故其行为不符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无罪。
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某、赵某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6月12日成为潍坊国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亦系山东雷奇、山东国弘能源、青岛国建等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赵某系潍坊国建财务总监。
被告人陈某为在青岛承接建筑节能项目,于2014年成立了青岛国建作为潍坊国建的项目公司,青岛国建无资金及资产。同期,潍坊国建出现资金短缺,基本无资金维持正常运转,且拖欠大量外债。2014年4月至10月,陈某伙同被告人赵某采用伪造的相关项目合同、政府部门回执及他项土地权利证明等虚假材料提供给远东租赁公司,谎称潍坊国建取得了青岛市政府推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并以该项目的回款及相应的房产作为担保向远东公司“借款”,从而骗取远东公司的信任。2014年10月15日,潍坊国建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远东公司签订了《上海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远东公司委托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潍坊国建发放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700万元。同月27日,潍坊国建和远东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资金支付监管协议》《抵押协议》和《保证协议》等。同年11月6日,潍坊国建骗得远东公司5,700万元。上述资金中有714万元被用于支付远东公司管理费等费用外,余款被用于为山东雷奇归还贷款、提取现金、划转给马海波等数十个自然人、划款至山东共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造成远东公司实际损失4,9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