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5-04 | 75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98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沪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单位潍坊国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追缴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违法所得人民币4,986万元,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上述款项发还被害单位远东公司。
宣判后,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不服,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辩护思路
对于合同诈骗案的辩护,律师应当紧扣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法条入手,结合证据找出辩点,进行有效辩护。以下是陈晓薇律师总结出来的,针对合同诈骗案的辩护观点。

01_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明确的侵占他人财物目的性。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本罪。本文第一个案例,行为人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法院认定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有人会说,主观上的东西,说了法院也不会信。所以,主观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靠行为人的口供等言辞证据。主观表现都会通过客观行为反应出来,通过客观证据来映射出主观表现才是该事实认定的途径。

如果在签订合同之时,相对方履行之时行为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取得财物之后积极投入生产等,并没有隐匿逃逸、奢侈消费、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仅因为客观经营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不能倒推。不能一出现有大额财物未返还或者合同未履行就直接推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02_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法律规定了构成犯罪的5种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