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造吗?保证期间债权人的不作为,可以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近年来,收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活跃且繁荣,尤其是2015年9月份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认可,为企业、个人带来巨大便利,促进了钱尽其用和经济发展。与此相行、同步的,保证市场也随之快速发展起来,因为保证引发的纠纷诉讼正在逐年递增。
陈律师通过研究历年来的保证纠纷诉讼,结合办案实际,主要总结归纳出了保证纠纷存在以下3方面的争议焦点:
1.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2.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3.借贷合同上的第三人是否是保证人?
本期主题,主要从保证期间角度出发,来谈谈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况。
保证期间的意义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法律之所以规定了保证期间,是因为保证以企业、个人的信用作为基础,只有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才能使实体权利义务尽快确定,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一句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睡眠者,只保护积极行权者!
什么是保证期间
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首先,保证期间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其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6个月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首先,保证期限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其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6个月期限。
案例精析
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高绿英、高绿菊与焦永杰、高绿奇、营口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3)营民二初字第57号
(2014)辽民二终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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