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顺序?争取首封?参与分配?—你应该了解的执行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1-13 | 5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清偿顺序?争取首封?参与分配?—你应该了解的执行干货
 引言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即: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同时规定了各种担保形式的优先受偿顺序。随着房价的爆发式增长,一套房屋可能为多个债权的担保。现实生活中,“一房二抵”、“一房多抵”的情况普遍存在、日趋增多。

本期文章,是陈晓薇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从债权人如何利用担保权利及“查封”等执行程序规定角度出发,为债权人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有效实现债分配提供有意参考。


不同担保权人受偿顺序简述


陈律师观点

留置权人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法律、法规

1.《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顺序简述


陈律师观点

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同时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按债权同等比例受偿;

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在后的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均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按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受偿;

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法律、法规

1.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