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顺序?争取首封?参与分配?—你应该了解的执行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1-13 | 5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清偿顺序?争取首封?参与分配?—你应该了解的执行干货
 引言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即: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同时规定了各种担保形式的优先受偿顺序。随着房价的爆发式增长,一套房屋可能为多个债权的担保。现实生活中,“一房二抵”、“一房多抵”的情况普遍存在、日趋增多。

本期文章,是陈晓薇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从债权人如何利用担保权利及“查封”等执行程序规定角度出发,为债权人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有效实现债分配提供有意参考。


不同担保权人受偿顺序简述


陈律师观点

留置权人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法律、法规

1.《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顺序简述


陈律师观点

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同时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按债权同等比例受偿;

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在后的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均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按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受偿;

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法律、法规

1.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查封的顺序确定


陈律师观点

按照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顺序确定查封顺序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


陈律师观点

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查封的期限


陈律师观点

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不得超过一年,不动产不得超过二年与民诉法司法解释不一致,应当以民诉法司法解释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不得超过3年。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参与分配


陈律师观点

未申请查封等措施的债权人持有效法律文书,可以参与分配债务人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

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无需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文书。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为什么要争取首封?


陈律师观点

普通债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争取首封,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首封法院可处置查封财产。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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