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查封的期限
陈律师观点
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不得超过一年,不动产不得超过二年与民诉法司法解释不一致,应当以民诉法司法解释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不得超过3年。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参与分配
陈律师观点
未申请查封等措施的债权人持有效法律文书,可以参与分配债务人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
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无需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文书。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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