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正确打开方式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2-11 | 5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律师的经典案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请求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
回购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丙**科技有限公司1%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的
律师函
盈沪律师函[2017]第60号
 
甲**投资有限公司、李某先生: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以下简称“乙公司”),指派陈晓薇律师担任乙公司与贵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制发律师函,代为进行必要的协商谈判,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现就贵司与乙公司间股权转让纠纷事宜致函贵司,希望贵司如期履行如下协议约定义务:

    1. 于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回购乙公司持有的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1%的股份,回购价为人民币***万元;
    2. 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乙公司资金使用利息人民币***万元。计算标准:以***万元为基准,年利率10%,期间为2015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
    3. 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乙公司合同约定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万元;
    4.请求李某先生对上述回购、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经过: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贵司与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经过如下:

    1. 2015年5月8日,贵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①将贵司持有的丙公司1%的股份以***万元价格转让给乙公司。②贵司承诺,丙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国内新三板挂牌上市正式申报工作及并完成做市商增发股份。如未完成,则乙公司有权要求贵司以年利率10%+本金回购本次股份转让所取得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