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贵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多次联系贵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补充协议》回购连带担保人李某先生及公司其他管理层人员,要求贵司履行回购义务。但贵司直至今日,仍然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不肯履行,贵司已经构成恶意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公司完全有权要求贵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损害赔偿金***万元,以及按照年率10%计算的本金占用利息***万元。
综上,贵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给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乙公司也将在近期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
特别提醒:
1. 诉讼、仲裁会在企业信息网、裁判文书网、法院执行网等网站公告,届时将给贵司的信誉及下一步的融资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2. 诉讼、仲裁将产生一系列高额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无故增加贵司无形成本开支;
3. 诉讼、仲裁会直接影响贵司子公司在新三板的成功挂牌上市,给贵司子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和大量附加的信息披露工作。
基于上述事实、法律规定及厉害关系提醒,望贵司及李某先生能够慎重考虑,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特此函告!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