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可获赔!
引言 近年来,由于股票市场的日渐成熟,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备受众多投资者青睐。炒股、股市行情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及关注点所在。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更多资金发展壮大,股民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任,购买其股票。向投资者或者股民及时披露真实、有效的重大信息,是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义务要求。然而,现实中,有大量上市公司违法法律规定,不如实、不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给投资者的判断造成的误导,致使投资者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鉴于此种案件纠纷频发,最高院于2003年2月1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
陈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以查找出一审判决583篇。可见通过诉讼维权的类似案件并不多。本期原创文章,陈律师通过案例进行抽丝剥茧,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诉讼要点进行详细论述。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1)违法行为(2)主观过错(3)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损害后果。
概念释义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投资人(原告)
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任主体(被告)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