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可获赔!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2-15 | 47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损失赔偿额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全部损失对应的利息。

    案例精析
    王烈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3)浙甬商初字第8号

    案情简介

    被告宁波富邦于1996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证券代码600768。
    2011年2月3日被告宁波富邦被起诉。被告均未披露上述涉诉事项。2011年9月30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17日,被告才在《中国证券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披露涉诉事实。
    2011年10月24日,被告在《中国证券报》发布《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7月11日,被告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证监会(201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王烈在2011年5月5日至2011年10月12日以不同价格共买入宁波富邦的股票647810股,同时在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9月26日分别卖出上述股票500710股;于2011年11月16日卖出17100股,卖出价格为10.601元。原告共计损失50.56万元。原告认为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

    被告辩称

    1.证监会在处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时,只看程序是否合法,不审查实体,证监会有处罚不代表虚假陈述的信息可以影响公司股价,更不代表投资者有损失。

    2.被告未及时披露的涉诉事项不足以影响公司股价,而且被告主观上没有利用信息影响股票价格走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