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你知道多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3-08 | 5629 次浏览 | 分享到:
    3.涉案合同关于整理费的约定适用于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有关整理费约定;
    4.涉案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审法院在审理系争事项“整理费”、“运输费”的问题上,违反了格式条款适用的规定,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

    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涉案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以及上诉人姚雯洁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原审认定上诉人承担整理费是否正确,以及认定上诉人承担运输费的数额是否合理。

    在双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原审法院以2015年4月15日三足公司在撤店申请单上签署“同意”视为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姚雯洁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均未就三足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当而致其产生严重损失提出任何证据,故其主张因三足公司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合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即使姚雯洁在2015年4月15日之后至本判决生效之前仍在销售涉案商品,其行为亦不构成违约,无需就此向被上诉人三足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关于姚雯洁须支付三足公司30,000元违约金的判决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对原审法院关于姚雯洁承担整理费的判决予以维持。姚雯洁提出解除涉案合同,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姚雯洁应当对店铺的经营情况、期限、销售情况等有更为合理的预期,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判决姚雯洁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承担整理费符合合同中“整理费”条款的约定目的。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即姚雯洁支付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3,319.50元;姚雯洁支付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整理费人民币5,161元;姚雯洁支付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680元;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返还姚雯洁保证金人民币45,000元;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支付姚雯洁返利款人民币35,955.80元;对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