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中看,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其他非企业及个人均不能成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特许人,如果是非企业及个人作为特许人,则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此外,还有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特许经营合同,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于特许经营,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则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最后,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协议一般不少于3年,如果少于三年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案例精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5)沪知民终字第205号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0日,三足公司与姚雯洁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三足公司授权姚雯洁为加盟商,特许姚雯洁在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XXX号开设“3ZU︱足装秀”加盟店,特许经营期为2012年1月29日至2013年1月28日。2013年4月10日,姚雯洁申请撤店,申请解除加盟合同。
在上述合同签订前,姚雯洁分别于2010年8月13日、8月24日、2011年9月13日、12月9日向三足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元、27,000元、10,000元、5,000元,共计45,000元。
2013年4月10日,姚雯洁向三足公司递交1份《上海茂名北路店撤店申请》,内容为“由于转行原因,上海茂名北路店于2013年4月10日申请撤店,预计系统做退货录单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实际退货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2013年4月15日,三足公司营运部区长、营运部经理在上述《撤店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
2013年4月16日,姚雯洁致函三足公司称2012年秋始,不知贵公司出于何种原因,本人便再也订不到当季图册上80%以上的新品……长期无新款销售让本人流失大量客户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房租、员工工资、水、电、煤等),让本人对贵司的诚信产生了质疑。2013年5月10日,三足公司向姚雯洁发出《通知函》,内容为:姚雯洁于2013年4月15日提交撤店申请,申请终止与三足公司的合作,三足公司评估后已告知姚雯洁接受申请,但在与姚雯洁的多次沟通未能对撤店细节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