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之前我们当事人时完全不认罪的。所以,被逮捕。因为本案之前有做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必须要在逮捕阶段做无罪辩护,这也是对我们当事人负责。但逮捕后,我们跟检察院沟通,确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所以,我们当事人再被逮捕后,态度有所变化,从原来的坚决不认罪,到可以部分认罪的转变。但在逮捕后一个月内,公安机关并没有去提审他,那么,我们准备了笔录,表达认罪的态度。随即,我们完成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由于疫情影响,我们会见晚了5天,才让我们当事人做好笔录,作为我们申请书的附件。据我们分析,这是一个相较于逮捕时的重要变化。
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但,事情往往出现在z队友身上,家属因为迫不及待想让当事人出来,就私自又委托了一名律师,这名律师在没有去会见的情况下,递交了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完全未提及认罪与否,仅仅是家庭情况。我们对此毫不知情。
第五百八十二条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
等到我们递交去申请书时,承办联系我们,说已经有律师递交过了,并没有提及认罪,所以,已经做出不同意的决定了。做出决定后,才收到我们的申请书,所以,没办法去变更之前的决定了。也就是说,浪费了一次机会,就差了1天。
3. 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确立
检察官也了解到了情况,表示等案件到检察院了,会尽快起诉。
4.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知道
这就是不专业的律师和家属,害了自己的家属,让他在看守所多呆了4个多月。
1.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看守所也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实务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
有时候很生气,更多是很无奈。
告人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实践洪,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证据材料信息的不对称性,辩护人申请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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