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
这些合理理由在非吸类案件中一般表现为:没有认定从犯、涉案三个金额(吸收的总金额、造成损失的金额、违法所得)是否错误、没有认定自首等等。
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
所以,不能单纯的讲能不能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需要律师对本案的全部证据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之后再确定!
视居住。”第八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多起在检察院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面觉得刑期太重反悔的案件。这些案件在陈律师团队的精细化辩护后,大部分都取得了减轻刑期的良好效果。
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中写明犯
本案经过我们的专业分析,认为:
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属具结书,量刑建议为五年,其行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故应依法对上诉人作出量刑五年
第一,根据家属的描述,本案的涉案金额可能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有大量重复投资的情形,以及挂单、转单的情况。因为还没有阅卷,鉴定意见中是否扣除并不清楚,但不排除未扣除的可能性。
产性利益,比如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手段骗去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也成立
第二,本案的主从犯认定也可能存在错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4年6个月有期徒刑,就可以看出,P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主犯。但是目前看来,P只是一个团队主管,该公司在上海有3个分部,跟P职务相同的主管共计近30余人,难道这些人都要被认定为主犯吗?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一、不具有诈骗故意或不具有非法侵占目的的欺骗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案例:2001年4月,华南公司以及机械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
第三,从我们代理的大量非吸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团队主管(团队长)这种级别的,通常都会认定为从犯。
这158张空头支票所涉嫌的金额多达两千余万,随后中昌公司的董事长罗某被带入看守所,两个月后在其女儿缴纳2120万元后才
因此,本案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存在合理理由,陈律师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本案。
理由在刑事裁定书也说明了,由于受海湾战争影响以及产品质量、中东客户拖欠货款等客观原因,导致中昌公司在双方贸易后期不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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