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怎么定义的?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4-06 | 56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是否具备因果关系

骗去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比如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手段骗去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1、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一、不具有诈骗故意或不具有非法侵占目的的欺骗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案例:2001年4月,华南公司以及机械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

2、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这158张空头支票所涉嫌的金额多达两千余万,随后中昌公司的董事长罗某被带入看守所,两个月后在其女儿缴纳2120万元后才

二、是否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将造成财产损失

理由在刑事裁定书也说明了,由于受海湾战争影响以及产品质量、中东客户拖欠货款等客观原因,导致中昌公司在双方贸易后期不能

1、财产损失并不是诈骗犯罪的前提。如果以诈骗相应财物为目的,但因客观原因没有得逞,则可构成诈骗罪的未遂。

支付贷款。而从多年从事贸易的履约情况来看,中昌对华南和机械公司实际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从未发生少付、迟付、拒付货款等情况

2、财产损失的具体判定

后期出现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属于正常贸易风险,且当时中昌公司申请破产曾口头通知华南与机械公司。所以也不能认定罗某以破产

(1) 免除不法债务不构成诈骗罪,基本没有太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非法债权并不能与非法债务人相对抗。

方式达到逃避返还至今,销毁账册记录,隐瞒货物去向的目的。未正常履约不等于诈骗犯罪,这例案件中罗某便是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履约,

(2)以欺骗方法取回所有物的,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诈骗罪。 以欺骗方法实现合法债权,也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二、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欠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不属“诈骗行为”。比如说业务员“诱导”投资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可并不构成诈

(3)是否存在财产损失,应结合财产交付目的来判断,交付财产的期望对价已经实现,则不能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客户清楚投资的高风险性,只是没有明确认知,这与业务员的诱导投资欠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简单、拙劣的欺骗行为,不能被

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认为是刑法上的“诈骗行为”。这点主要是有人利用封建迷信、鬼神传说去行骗的,比如说看相算命,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尚存争议和疑问。

客观倒推主观——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依据前提事实推定待证事实的过程,具有高度盖然性和可反证性。

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包括192条到200条,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

1.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