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
利诱性,是指明确或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息的行为。实践中,有很多合同上虽然没有写明刚兑,但是在业务员做业务过程中,口头承诺刚兑,也属于利诱性的特征。尤其是在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案件中,合同中并不会有任何的承诺,但是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呢?就是因为有口头承诺保本保息。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
符合上述四个特征,再加上金额符合刑事追责标准的就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
非法占有为目的,说白了就是拿了这些钱并不打算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拿了钱,还是想通过赚钱的方式,最终归还的,但因为客观原因,而最终无法兑付本息。在集资诈骗中,拿了钱,根本就不打算归还。主要表现在:虚构项目、虚假投资、奢侈投资、奢侈消费、隐匿财产,携款潜逃等。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情况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这两个罪名进行修改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出台。所以,对于具体金额对于的刑期是多少,还需要等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
旧法的规定如下: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
个人犯罪:吸存金额20万-100万 或吸存人数30人-100人 或造成损失10万-50万 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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