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涉嫌非法集资8.5亿,如果崩盘后,前去公安机关自首会被判几年?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3-31 | 7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诈骗业务员。

6人已自身社会资源人脉非法集资炒期货股票,全亏光。现已去公安局自首。会判多少年?会不会有死刑可能?

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自施行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和《解释》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

先回答你的问题。这个问题太过笼统,需要明确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需要明确“是主犯还是从犯”,需要明确“是业务岗还是综合岗”,需要明确“有无退赔?全额退赔还是部分退赔”,需要明确“本案的涉案金额计算是否存在重复性,是否有转单、挂单等情况”等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你这个问题没有办法回答。建议你看完下面的回答,可自己做出相应的判断。

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

通过这个问题,为大家讲清楚非法集资的下列问题:

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

(二)非法吸收工作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情况

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

(四)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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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在《刑法》里有由两个罪名构成,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另一个是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非法集资是一类行为的统称,并不是一个罪名。

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2021年3月1日是这两个罪名的重要分水岭(主要指非法集资行为发生日)。

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九项修改为:“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

2021奶奶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这两个罪名都做了修改。主要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原来规定的量刑“3年以下,3到10年”改为了“3年以下,3-10年,10-15年”。主要变化是,原来刑法规定本罪最高量刑只有10年,而此次修改变为最高刑期15年。主要是应对不断出现的巨额吸收金额导致的量刑不均衡问题。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集资诈骗罪,将原来规定的量刑“5年以下,5到10年,10年以上及无期”改为了“3到7年,7年以上及无期”。很明显,只要定性为集资诈骗罪,都将在3年以上量刑(从犯、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仍然可以减档到3年以下)。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精神,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实施的犯罪,仍然可以选择适用旧法的规定。但在2021年3月1日以后实施的犯罪,就要按照新法的规定来处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4个特性: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

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5个特性: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由此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的显著特征中增加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存在骗的因素。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没有。

八、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非法性,是指没有法律的授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没有拿到金融牌照。这里的金融牌照需要说明,目前我国除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私募外,没有其他可以吸纳存款的金融牌照。

、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也就是说,不管营业执照写的多么好看,不管有没有什么大企业,政府部门背书,都属于不具备合法的金融牌照的情况。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公开性,是指对外公开宣传,公开募集。主要表现形式是打广告、发传单、打陌生拜访电话,网络推广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将“口口相传”列为公开性的表现行为中。口口相传就是客户直接相互介绍的行为。在陈晓薇律师办理的众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人都会提出,我们没有打广告,也没有上述公开宣传的情况,都是熟人朋友以及熟人朋友介绍的人,为什么立案了。主要原因就是口口相传。如果明确知道客户介绍客户,那么就属于对于口口相传放任的行为,就属于公开宣传,也就具备了公开性的特征。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私募基金,具备金融牌照,产品也备案了,为什么会构成犯罪,主要就是募集没有“私下”即点对点进行,而是公开进行了。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公开进行的私募,也做入罪认定。

十二、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社会性,是指任何人来投资理财均接受,并不限定在某一范围内。我们曾经碰到过一起案件,后来检察院免于起诉,就是因为集资范围仅限在本村内,外村人来投资,都不接受。最终,因为不具备社会性,而不构成犯罪。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

利诱性,是指明确或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息的行为。实践中,有很多合同上虽然没有写明刚兑,但是在业务员做业务过程中,口头承诺刚兑,也属于利诱性的特征。尤其是在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案件中,合同中并不会有任何的承诺,但是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呢?就是因为有口头承诺保本保息。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

符合上述四个特征,再加上金额符合刑事追责标准的就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

非法占有为目的,说白了就是拿了这些钱并不打算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拿了钱,还是想通过赚钱的方式,最终归还的,但因为客观原因,而最终无法兑付本息。在集资诈骗中,拿了钱,根本就不打算归还。主要表现在:虚构项目、虚假投资、奢侈投资、奢侈消费、隐匿财产,携款潜逃等。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情况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这两个罪名进行修改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出台。所以,对于具体金额对于的刑期是多少,还需要等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

旧法的规定如下: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

个人犯罪:吸存金额20万-100万 或吸存人数30人-100人 或造成损失10万-50万 3年以下

,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

吸存金额100万以上或吸存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损失50万以上 3-10年

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单位犯罪:吸存金额100万-500万 或吸存人数150人-500人 或造成损失50万-250万 3年以下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吸存金额500万以上或吸存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损失250万以上 3-10年

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

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个人犯罪: 集资金额10万-30万 5年以下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

集资金额30万-100万 5-10年

,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集资金额 100万以上 10年以上或无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单位犯罪:集资金额50万-150万 5年以下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

集资金额150万-500万 5-10年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

集资金额 500万以上 10年以上或无期

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四、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任何一个犯罪的判定,不能单纯看金额,因为在金额之外还有很多因素影响着量刑。尤其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从犯的认定、退赔等才是关键因素。具体如下:

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是否能构成从犯。从犯只其次要或帮助作用的人员。所以,在这类案件当中,因为金额基本都是客观确定的,那么争取认定从犯就成为重中之重。如果能够认定从犯,那么可以适用减档的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

在陈晓薇律师办理众多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当中,越来越多的情况被认定为主犯,比如,公司的副总,P2P公司的运营部门、技术部门、产品部门、财务部门等负责人,分公司或者分部的负责人,单位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哪怕是倒数第二层级的团队长也被强行认定为主犯。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

所以,对于此类案件,首要辩护重点就是争取从犯的认定。如何争取到从犯呢?可以参考下列文章:这两个案件,就是在检察院认定单位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认罪认罚量刑建议4年半,最后,在法院阶段,我们争取认定了从犯,最终法院判3缓3。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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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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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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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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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2.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众所周知,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不再赘述。需要说明一点,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去后如实供述也可以构成自首。先以书信方式投案,告知清楚电话、居住地点,后被抓获,也可以构成自首。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立功也不用赘述了,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如果是同案人员,则构成坦白。如果有同案人员在逃,有在逃同案人员的电话,切勿现行给到侦查部门,而是要求配合侦查部门,亲自给在逃人员打电话,劝说其归案,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助抓捕同案人员,可以构成立功。否则,单纯把电话给到侦查部门,由他们去联系劝说归案的,一般不认定为立功。

修改后《解释》还明确,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

还有另外一个特殊立功,在我代理阜兴集团的案件当中我们重点提出来过,即如实供述,收集整理大量的财务资料给到侦查机关,使得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查扣了很多资金,避免特别重大损失发生的,可以争取特殊立功。等等,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

修改后《解释》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是否有退赔。退赔有节奏,有时点。不是越早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很多人在案发前,顶不住投资人的压力,自掏腰包给投资人退赔,这个时候在公检法有可能不能认定为退赔,从而不能将相应的金额从自己的违法所得中扣减。办案机关会认为,嫌疑人的退赔是要所有投资人按比例分配的,单独退给个别投资人,是你特意给自己熟悉的人,从而不同意扣减,仍然要求全额退赔。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

有的人死扛,一分不退,也拿不到情节,没有任何刑期上的酌定从减。如果尽所能能退一部分,哪怕5万10万,也可以在判决书中体现出部分退赔的有利情节,这样对于量刑也有影响。

修改后《解释》明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

一般在检察院阶段退赔或者在法院阶段退赔能够争取到更好的退赔效果,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应对,不能一概而论。这就需要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把控。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

4.是否有其他情节。如,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是否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唯一赡养人等等,这些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条件。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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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