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公安带走,此种情况会如何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3-23 | 6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有无前科?有无疾病?

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自己直接用于诈骗或转发给其他同伙用于诈骗,诈骗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其同

8.是否有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如为母治病而挪用资金,为要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盗窃等等。

同伙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同时,一些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往往与同行通过QQ、微

从上述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影响量刑的因素非常之多。

信群互相交换各自掌握的客户信息,这种交换行为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此外,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他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在当事人已经全部放弃的情况下,争取到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无罪结果。在当事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4年半的情况下,找出金额认定存在的问题,争取到了缓刑的好结果。在一审已经开过庭,马上就要宣判的情况下,找出证据体系的问题,套路贷提供资金人员应列给共犯,而不是被害人,从而将该笔金额排除掉,从130万降到52万。一审判决12年,二审介入,发现鉴定意见重大问题,二审改判6年的。等等,在此不想赘述。

4. 民警违规查户籍信息。针对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查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

5. 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虽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但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我仅仅想说明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并非讲一个罪名就能了解怎么判的。如果仅仅想了解一个罪名怎么判的,完全可以百度搜索刑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问专业律师。

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明确该号码的用途。对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

专业律师不会背法条,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上述影响量刑的因素全部找出来,摆在检法人员面前,从而争取到对我们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范畴,从而严格区分“手机、电话号码等由公司购买,归公司使用”与“公司经办人在工商登记等活动中登记个人电话、手机号码”两种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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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2016年9月始,被告人林某、胡某某夫妇在未经电信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电话、互联网从事电信手机用户积分兑换业务。林某、胡某某通过购买及电信官网漏洞获取20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