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公安带走,此种情况会如何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3-23 | 675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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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这个问题,向大家解答清楚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下列问题:

此类案件中,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往往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笔者近期辩护的一起侵犯公民

(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怎样?——主要是判断能否构成犯罪。

M某(重庆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与广西相关案件存在关联,2021年6月被广西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重点概念解析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M某发现当地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有购买学生信息的需求,就通过倒卖学生信息获利。2019年6月以来,M

(三)量刑情况如何?

某将自己收集及向他人购买的当地多所中小学学生信息(含家长电话号码)通邮箱发送或其他方式分别转卖给9人共计51900多条

(四)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非法获利13000余元;此外M某个人电脑及手机上储存公民个人信息共32万多条。同时认为,M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特

下面就一一为大家讲解清楚。

本案中,笔者作为M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不同意见,并部分得到了法院的采纳。现结合该案办理过程,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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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

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即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达到立案标准;而对于分别达到前述三种数量“十倍数”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将上述案例与刑法规定对照可知,如果检察机关指控M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得到法院采信,则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无疑!同时由于其不具有自首或其他法定减轻情节,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即是说,M某最低也要被判处三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机关所认定的数据,来源于公安机关对M某个人电脑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对其邮箱文件的《远程勘验笔录》。而在检查勘验

二、重点概念解析:

笔录中,公安机关以“学生姓名+学校班级+联系电话”三要素作为一条完整公民个人信息来统计M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

在我们接受的咨询当中,很多当事人对于基本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不清楚什么才是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也不清楚什么情况下会触碰刑法红线。

然后以电话号码为参数进行筛查去重。也就是说,只有电话号码出现了重复,才可认定该信息存在重复并进行去除。否则,将全部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笔者作为辩护律师反复阅卷发现: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的一幅截图中,大量出现一名学生登记有家长数个联系电话的情况。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仅在截图中的44个学生名单里,就有11个重复!按此情况,M某电脑和手机储存以及邮箱发送给买家的学生个人信息中,也必然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辩护律师也登录了M某的邮箱,下载其发送给买家的部分文件。经核实,印证了辩护人的判断——这些文件中确实存在大量学生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很多都是通过黑客技术,侵入到目标计算机系统,获取个人信息后,再网络上销售给相关人员,进行牟利。比如,黑客将某外汇交易平台的客户信息抓取到,然后销售给另外一家外汇交易代理公司。将某现货交易平台的客户信息抓取,销售给另外一家现货交易平台公司。等等。

名单重复的事实。如M某发给某一买家的8100多条原始信息中,公安机关以电话号码为参数筛查,仅去掉30多条“重复信息”,最终

信息数量规定:

仍认定8000多条!而如果按学生姓名筛查,则有1400多个重复名单,最终只能认定6700余条!辩护律师遂选取了部分文件筛查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辩护律师则认为,本案被侵犯个人信息的对象应是学生而非家长,家长的姓名并不出现。理由是:本案中,校外培训机构(买家)

2.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取学生的姓名、学校班级等信息,然后有针对性地推销课外培训项目。学生姓名和班级是识别信息对象的主要内容,家长联系电

3.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话仅是组成学生个人信息的一个要素,即使一名学生登记有家长数个联系电话,但数个电话号码指向的对象均是学生本人,应只属

三、量刑规定如何:

并据此形成辩护意见:一、公安、检察机关以电话号码而非学生名字为参数进行个人信息统计筛查有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M某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二、指控M某第9起出售学生个人信息8666条,在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没有数量规定,1条就构成犯罪)

原始数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仅依据M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微信收款来认定。而M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法庭上均作不同的供述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没有数量规定,1条就构成犯罪)

法院部分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定M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达到50000条,仅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最终判处M某有

3.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轨迹、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大于50条就构罪)

而对于辩护律师“应以学生姓名为参数进行筛查去重”的意见,法院则认为,本案中侦查机关以“学生姓名+班级+联系电话”作为一条

4.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住宿、通讯记录并非通讯内容、健康信息、交易信息,大于500条就构罪)

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统计,存在学生名单出现重复现象,主要原因是因为有的学生不仅登记有父亲的联系方式,同时还登记

有其母亲或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因此出现一名学生多个联系方式的情况,但该联系方式不仅能反映该学生的身份情况,还能

5.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普通信息,实践中比较多的如电话号码等,大于5000条就构成犯罪)

对此,辩护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组合,会因不同需求而不同,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如有的是“姓名+联系电

6.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有的则是“姓名+身份证号”或“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在涉及批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7.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以上类型的信息组合往往同时出现,但要求做到完全去重或对信息真实性一一核实较为困难。为此,最高两院在对《解释》的制定背

8.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时指出,为便于办案部门实际操作,突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

9.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无信息数量要求)

《解释》明确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允许根据在案证据排除不真实或者重复的信息。而本案中有证据

10.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普通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合法经营,普通信息)

虽然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安检察机关,但对于批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而“有证据

11.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无信息数量要求)

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则需要辩方进行举证,如果辩方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司法机关往往会按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第二

3-7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应尽可能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多个辩护意见,增强辩护效果;第三,深入细致阅卷分析,往往会发

1.行踪轨迹信息,被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2.知道用于实施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1.立案追诉标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

3.轨迹、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大于500条。

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

4.住宿、通讯记录并非通讯内容、健康信息、交易信息,大于5000条。

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

5.普通信息,实践中比较多的如电话号码等,大于50000条。

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

6.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

7.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上述标准一半的10倍计算。

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

四、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

量刑的前提是什么?肯定是定罪。如果都定不了罪,更不用随便谈量刑。

2.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很多人会拿一个罪名来问量刑,我认为是非常粗糙的。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我们需要了解下列情况,才能给出一个相对的量刑判断:

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1.是否存在无罪的情况?

1、“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

2.是否存在证据的薄弱点,或者证据体系的薄弱点?

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例如:微信账户

3.是否有未到案的上下家、或者同案人员?

和密码。生物识别信息,是指计算机利用人体所固有的生理特征(包括人脸、指纹、声纹、虹膜、DNA等)或者行为特征(步态、击键习惯等)来进

4.涉案的金额是多少?每一笔是否都查证属实?

2、“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

5.是否有其他从重情节?

3. 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中,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

6.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赔?谅解?

,与窃取行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方法,其中,购买是最常见的非法获取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诈骗分子往往先

7.有无前科?有无疾病?

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自己直接用于诈骗或转发给其他同伙用于诈骗,诈骗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其同

8.是否有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如为母治病而挪用资金,为要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盗窃等等。

同伙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同时,一些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往往与同行通过QQ、微

从上述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影响量刑的因素非常之多。

信群互相交换各自掌握的客户信息,这种交换行为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此外,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他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在当事人已经全部放弃的情况下,争取到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无罪结果。在当事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4年半的情况下,找出金额认定存在的问题,争取到了缓刑的好结果。在一审已经开过庭,马上就要宣判的情况下,找出证据体系的问题,套路贷提供资金人员应列给共犯,而不是被害人,从而将该笔金额排除掉,从130万降到52万。一审判决12年,二审介入,发现鉴定意见重大问题,二审改判6年的。等等,在此不想赘述。

4. 民警违规查户籍信息。针对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查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

5. 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虽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但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我仅仅想说明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并非讲一个罪名就能了解怎么判的。如果仅仅想了解一个罪名怎么判的,完全可以百度搜索刑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问专业律师。

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明确该号码的用途。对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

专业律师不会背法条,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上述影响量刑的因素全部找出来,摆在检法人员面前,从而争取到对我们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范畴,从而严格区分“手机、电话号码等由公司购买,归公司使用”与“公司经办人在工商登记等活动中登记个人电话、手机号码”两种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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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2016年9月始,被告人林某、胡某某夫妇在未经电信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电话、互联网从事电信手机用户积分兑换业务。林某、胡某某通过购买及电信官网漏洞获取20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