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坚持客观优先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最为基础的罪责判断标准就是“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大小+ 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申请取保候审,递交关键证据
这些都是客观标准,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集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
经过与家属沟通、会见当事人,陈律师团队发现,关键的有利证据——《股权代持协议》被遗漏,承办根本没有想去查明,而选择忽视。
检察院案例二:在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18〕79号《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指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原系宁夏**资产管理
随即,陈律师团队立即决定,提前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同时递交关键证据。经过反复推敲、修改,终于形成了十多页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亲自前往经侦大队,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关键有利证据当面递交给了公安承办小组。
有限公司股东。2016年10月下旬,其被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马某某(另行起诉)叫到中卫帮忙。同年11月,郭某某到公司上班
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向承办人员强调了忽略的关键证据——《股权代持协议》,H并非实质股东。
直至当月月底离职。在职期间,其担任融资部总监,但因怀孕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退款3万元。

取保候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