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涉嫌非吸,陈晓薇律师团队黄金三十天成功取保候审【附会见笔录】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0-12 | 8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吸业务员不知情怎么处理,非吸4000万从犯判几年。

检察院案例六:成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出:谢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帮助钟某某成立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成为近3年来的高发案件。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的此类非法集资案件,很多案件均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见“购车无忧”模式有利可图,遂仿照该模式制定所谓《WH福利计划》,以优惠购车为诱饵,大量吸收社会资金。根据该计划在缴纳相应购车款之

成功案例: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有限公司,以三折购车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代理,诱使大量不特定群众

陈晓薇律师:「非吸罪定罪标准」非吸罪,认罪认罚4年半,有效辩护终获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

陈晓薇律师:「金融犯罪之非法集资案例分享」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非吸5年实刑变缓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相信一些所谓的“福利购车”、“一年还本”“存款赠送手机”之类的虚假宣传,没有从天而降的馅饼,只有别有用心的陷阱。一

陈晓薇律师:「非吸律师辩护经典案例」明星企业家涉案非吸,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定要擦亮眼睛,捂好钱袋子,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文章来源 : 唐山中院,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期原创文章,为大家讲述公司股东涉嫌非吸,陈晓薇律师团队介入之后,在拘留后第30天顺利取保的全部办案过程。

关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概念,一般存在经济学与法律两种定义。对于经济学中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定义,一般是指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

                                                                                        释放证明书

赤字单位以及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体,其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认定金融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中介作用,比较常见的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银行、证券公司、

写在前面

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对于法律定义上的金融中介机构,一般是与金融组织区别开来的,仅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金融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金融合同的媒

很多家属在聘请律师前,基本上心态都是很消极的。

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机构,比较常见的是证券交易所、期货商品交易所、P2P网络借贷平台、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等。本文主要探讨涉及民间融资登记机构

“律师有没有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因此本文如无特殊说明仅指法律概念上的金融中介机构。针对民间融资登记机构,我国并未有统一性的全国金融管理法规,仅

“请了律师也出不来怎么办?”

有国务院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

“我们的家人能取保吗?”

务机构。在某些地方已经或曾经出台了有关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的规定,例如山东省、浙江省、河北省、湖北省、云南省、山西省等地。关于民间融资登记

“我们的家人能免于起诉吗?能缓刑吗?”

机构概念,结合部分地区的文件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

……

在律师看来,家属的忧虑和焦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律师不是法师,不会算命,不可能在听了家属简单的描述之后,就能对案件结果作出预判。

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融资登记机构作为一个创新型金融中介机构,由于相关经营管理者风险意识不足,在经营过程中确实会出现违规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每一座雄伟高大的建筑,只有建筑人员一砖一瓦,认真严谨地工作才能建成。

为,甚至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部分地区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从笔者办理的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及其人员涉非法集资案件

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也是一模一样,每个案件都必须从一开始,一步步脚踏实地对不利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对有利证据进行补充,对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并且将证据、事实、法律问题通过逻辑清晰、语言精准、感情到位地表达给办案人员,才有可能争取到对当事人满意的良好结果。否则,都是扯淡!

法院一般入罪的思路也是按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及其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需要符合

一个好的案件结果,不是靠胡思乱想,不是靠嘴巴乱说,更不是靠消极等待来的。只有在做好充分的努力后,才能在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届满时,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四个要件,但是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由于自身带有中介与金融属性,在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与一般的企事业或个人认定从事非法集资犯罪

接下来,分享整个办案过程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一个行政犯、法定犯罪名,对其罪名的构成必然以违反我国行政法为前提。按照行政法理论解释,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

一、晚上家中被抓,紧急联系律师

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行政

近凌晨,H的家属电话联系到陈晓薇律师,称H直接被公安从家中带走,急需委托律师。

法律并不能直接将某些违反行政规定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其必须通过刑法或者单行刑法形式规定,例如我们在行政法律中常见的立法形式是:某行为给予

家属在电话中简要地告知了陈律师大概案情,对此,陈律师立即给出了相应的分析判断。家属听完后立即决定委托,并希望尽快安排面谈,面对面才能将全案案情进行详细叙述。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行政法律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否构成犯罪仍需以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为准。如刑事法律未将相关

陈律师团队第二天便安排了与家属见面,当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听完家属所了解到的情况后,经过进一步分析,陈律师认为:

我国广义行政法范畴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作为行政犯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以违反何类型行政法

H可能不构成犯罪。

为前提?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客观上,H没有参与非吸的任何一个环节,她从事的是与非吸无关的其他项目的工作。

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

(2)主观上,对于理财项目的业务性质、返利模式等,均没有清晰认知。对于募集资金的流向也并不清楚。

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

(3)H虽名为股东,但实为代持,并未参与涉案公司的组织、领导、决策、管理及资金流向。

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以国家中央一级层面的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为前提。如无上位法依据

(4)H为聘用制员工,按照上级的指示负责其他项目工作,仅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任何的奖金和提成,即便劳动关系可能在涉案公司,但并没有从事涉案公司的工作,不属于非法集资案件追责的人员。

我国目前未有全国性的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相关行政法规,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基本上是根据地方性金融法规成立,对相关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的管理性规定或者禁止

接下来,就需要尽快会见当事人,以了解到,当事人在承办提审时供述的事实,是否与家属所述的案情一致。

性规定也是由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规定。此外,各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也存在法律效力等级不同,例如山东、浙江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

陈律师的话

河北省、湖北省、云南省、山西省以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虽然某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机构成立条件

在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的当事人家属是非常明智的。

也对出借方的资金来源、借款金额、人数进行限制性规定,但部分地区对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管理流于形式,民间融资登记机构都存在提供中介服务超额超人数情况存在

陈律师代理的众多刑事案件当中,但凡是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的案件,大多数都取得了好的结果。

如果出借方或者借款方违反限制性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明确知悉借款人存在超额超人数应当如何定性?从某些地方司法机关办案情况来看,他们倾向于认定民间

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可了解整个案情,避免出现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被非法取证的情况。告知当事人看清笔录再进行签字捺手印。如果不是自己所述,可要求办案人员修改,如果办案人员不予修改,可自行修改。如果不让自行修改,可拒绝签字。

融资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超额超人数等违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问题也是作为非法性予以考虑,但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因为我们国家还是口供为主的审理理念。这些言辞证据,在检察院阶段或者法院阶段,想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排除,难度是非常大的。而且,即便律师开展了大量的排非工作,也很难排除掉这些不利证据。

第一,我国并未有全国性有关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的金融管理法规,只有各个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

在陈律师曾代理的一起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就让当事人承认其修改过数据,甚至告知如果认了,就能马上取保。因为当事人并未修改过数据,但在诱惑面前,他也犹豫过,但最终选择相信律师,实事求是的讲清楚自己所参与的部分,对于修改数据并未认可。虽然在陈律师会见他时,明显能感觉到他的失落,感觉自己失去了一次取保候审的机会,但之后,在检察院起诉时,将集资诈骗罪变更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在法院判处了缓刑。

都是以地方文件的形式规定。然而按照《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以国家中央一级层面的金融管理法规

试想,如果该当事人没有专业律师的辩护,就很有可能“饮鸩止渴”,最终可能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更不可能缓刑。

规定为前提,如无上位法依据,单纯违反地方性行政规定、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性。事实上某些地方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性问

二、及时安排会见,确认侦查方向

第二,考虑到某些地方为了鼓励创新型金融经济,降低融资成本,出台了民间融资登记机构规定并向相关企业颁发了金融服务许可证,其出发本意是好的

陈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预约了会见。会见时间宝贵,因此,在会见前,陈晓薇律师团队都会为每个当事人量身定制详细的会见提纲,分清问题主次、轻重、缓急。

但是立法时却未有协调好法律的适用。例如相关地方出台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显缺少过渡阶段,即合法、违法、犯罪三个过渡阶段,这也是行政立案常用

刚开始,H的情绪十分激动,因为她感觉非常委屈,却不知如何为自己澄清,也不敢为自己辩解,并未把案件全貌一一告知承办人员,尤其是对自己有利的情节。

的立法方式。但从某些地方司法机关处理民间融资登记案件来看,民间融资登记机构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要不是合法行为,要不就是刑事犯罪,不存在行政

在安抚好H的情绪后,按照会见提纲展开了以下内容:(当事人回答系保密内容,不予展示)

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的公开性问题涉及到企业公开宣传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银行或者理财机构的广告,对于民间融资登记机构是否有公开宣传自身业务

律师会见笔录

对于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公开宣传行为,广告法未有规定,各个地方有关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的规定也不相同。例如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1.确认委托关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

律:我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陈晓薇律师团队的曹律师,接受你家属的委托,担任你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你是否同意?

报道。又如浙江省《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民间融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广告的宣传

H:……

因此,民间融资登记机构能否对外公开宣传自身业务,是否构成非吸案件中公开性要件,应当以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如果当地规定允许民间融资登记机构

2.了解侦查方向,询问罪名?

对外宣传自身业务,则其公开性符合规定,不构成非吸案件认定条件中公开性;如果当地法律法规禁止宣传融资登记机构宣传业务,则对外宣传则符合非吸案件中公

(家属未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预估的罪名有可能与实际立案罪名不一致)

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的利诱性问题本质就是资金池与保本承诺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法定犯、行政法,必然要求违反全国性行政法规为前提,其对吸收公众

律: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拘留?

存款的定义必然与行政法范畴相一致。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H:……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律:你是何时、如何到案的?(确认有无程序违法情况,有无自首情节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

H:……

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

律:公安提审几次?问了哪些问题?如何回答的?口供如何记录的?(了解承办机关的侦查方向)

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内容,商业银行是以自身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并向存款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又以自身名义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收取贷款利息

H:……

民间融资登记机构是依法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借贷撮合等融资登记服务。如果在融资登记服务过程中,

3.法律咨询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出借人与借款企业、担保方,借款由出借人支付到借款企业的账户,本金及利息由借款企业直接支付给出借人,

律: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的办案期限流程。以上内容是否听清?

此外,保本承诺则是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常涉及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在认定非吸犯罪中关注的重点。如果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告知预期利息而未有明确告知借款存在

H:……

风险,司法机关倾向认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具有保本承诺行为。如果民间融资登记机构未有宣传预期收益,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向客户告知出借风险义务

4.阐述辩护思路

民间融资登记机构业务是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其服务对象本身不具有特定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社会性问题在认定

律:如果你的回答属实,且讯问笔录书面记载与你口述一致,我们初步认为:……。对上述辩护思路,是否认可?

非吸案件中往往不需要特别举证,检察院在举证时或者律师质证时也是轻描淡写。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的社会性问题显得不像其他三个条件那么重要,但是不重要不能

H:……

就应当简单认定社会性。民间融资登记机构业务决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机构应当具有社会性,在认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业务构成非吸案件中不应当将代表

律:你有什么为自己辩护的?(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思路)

民间融资登记机构与之前的P2P网贷平台,一个线上一个线下,曾经风光无限,但随着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其发展也走进了瓶颈期,例如湖北省主动废止了

H:……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山东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民间融资机构刑事法律风险

5.核查讯问合法性

人民检察机关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当中的从犯,批捕之后仍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否会准许取保候审,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成从犯

律:在提审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告知实事求是的讲清楚自己参与的行为,不要怕,要分清楚哪些是诱供、骗供,看清笔录再签字)

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来裁定了。不过,根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团伙作案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比较复杂,一般是不准许取保候审的

H:……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6.人文关怀

陈某某,协助南亚大融宜昌分公司在长阳成立了湖南南亚大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并被任为总经理。此后,陈某某在没有取得合法批准的情况

律:对家人有什么话要说?

要求业务员在长阳境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7月至9月,共向本县居民以10%至12%的利息吸收存款118万元。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将所吸收资金全额

H:……

对此,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清退所吸收资金,且具有自首情节,属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故决定对陈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律:以上笔录是否与你说的一致,如果是,请在每页最后一行签上名字和日期。

要旨解读:本类情形的核心要旨就在于,从客观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上,证明当事人在非吸案中所具有的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轻微,并辅以行为结果

由于陈律师团队的及时介入,H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在之后的提审中,变得敢于如实供述事实,敢于坚守合法权利。这也为最后的取保奠定了基础。

我国司法实践坚持客观优先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最为基础的罪责判断标准就是“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大小+ 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申请取保候审,递交关键证据

这些都是客观标准,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集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

经过与家属沟通、会见当事人,陈律师团队发现,关键的有利证据——《股权代持协议》被遗漏,承办根本没有想去查明,而选择忽视。

检察院案例二:在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18〕79号《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指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原系宁夏**资产管理

随即,陈律师团队立即决定,提前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同时递交关键证据。经过反复推敲、修改,终于形成了十多页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亲自前往经侦大队,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关键有利证据当面递交给了公安承办小组。

有限公司股东。2016年10月下旬,其被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马某某(另行起诉)叫到中卫帮忙。同年11月,郭某某到公司上班

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向承办人员强调了忽略的关键证据——《股权代持协议》,H并非实质股东。

直至当月月底离职。在职期间,其担任融资部总监,但因怀孕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退款3万元。

                                                                                取保候审申请书

张某甲于2015年12月至2015年12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仅履行其出纳岗位职责,并依据其岗位领取工资,客观上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未获取提成

虽然,因为案件尚未查清,变更强制措施不适宜,此次取保并未成功,但是,该份证据成为了整个案件的转机。

段某某受他人安排,履行公司职责,收取固定工资,发现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时便离开公司,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至公司存款起到的作用上事实不清

四、收到退赔通知,三十天顺利取保

要旨解读:该类情形核心要旨为,从主观心态与行为、结果间因果关系方面证明了,当事人实际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程度不深、作用不大,且

拘留二十几天时,从与承办沟通的情况看来,案件并不明朗。家属也因此十分焦急,担心本阶段无法成功取保。其内心焦虑从其与律师的沟通中能强烈感受到。

鉴于案件情况并不如前一案例直接,因此加入了当事人在工作上的期待可能性和获利性的考察,用以证明虽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参与程度不深、作用不大,未从

其实,经陈律师仔细分析,并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前期的种种努力,取保的可能性很大。但是,陈律师也完全能够理解家属的担心,因此,决定以家属名义再次向承办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把握住每一次机会。

值得深挖的是,其一,“仅履行其岗位职责,并依据其岗位领取工资”,这一表述实际上是从当事人听从公司安排,履行职责义务的角度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与其他

第二天,家属便接到了承办的电话,通知其进行退赔。一般情况下,承办主动联系退赔便是可以取保的前兆。陈律师认为,从H的行为来看,并不构成犯罪,但还是建议家属先行退赔,让家人先获得自由,不再受囹圄之苦。

任何一个公司的职员的行为一样,是正常的、具有义务性的,不应过于苛刻,并且刑法理论中针对这类情况,认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即工作作为

第三天,在拘留后第三十天傍晚,H成功取保,与家人重新团聚。

人生存的依托,不得苛求其必须舍生取义。其二,“未获取提成、绩效”这一表述,实际上就是从当事人职责的权力、权利性方面说明,当事人听从公司安排履行职

本案当事人虽然取保,但律师与承办对于家属退赔的定性还存在争议,本案还未结束,后续还要继续努力。

其三,“发现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时便离开公司,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至公司存款起到的作用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表述,实际上就是说明当事人

陈律师团队辩护的除了人身自由,还有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无故损失,每一个合法权益都会尽全力争取!

主动切断了与单位非吸活动的因果关系,并且由于切断得及时,从而产生了其在非吸活动中所起作用模糊的有利情节,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背景下实施了国家、社会

写在后面

李某某为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杨某某为公司客户经理。2010年12月13日,李某某与他人一同成立某公司,而后招聘多人为客户经理,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每个案子的好结果,一定离不开家属、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与配合,更需要律师的专业、经验和负责。

活动。2012年6月份案发,某公司台账反映其融资金额为3616万元,涉及371户,该公司共投资3940万元,全部投放到两家企业。其中李某某名下客户资金

陈晓薇律师团队之所以能屡创佳绩,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缓刑的好结果,正是因为团队律师专业的执业素养与丰富的执业经验、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和“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的执业理念。

292万元,杨某某名下1226万元。经公司清算领导小组清算,公司客户共申报金额3296.0096万元,涉及378户,兑付工作分批次进行。现金兑付2993.8427万

我们团队会一直秉承“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以及“把刑事案件终结在最前段”的办案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元,以利息冲抵本金302.1669万元,账户结余金额1.4073万元,利息冲抵后客户本金已全部兑付完毕。案发后,李某某退还512.2500元,用于兑付客户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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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检察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系自首,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且

要旨解读:与第一类情形不同,本类情形的核心要旨就在于,从行为的主观方面证明了当事人没有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故意,且辅以事后及时消除社会危害性的条件,以证明当事人主观恶意不重,所实施的行为实际导致的危害不大。因此,虽然单位涉案金额巨大,李某某名下客户资金较大,杨某某名下客户资金巨大,但仍属于可以作无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情形五: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在明显的合理怀疑